认知规范性与实践规范性
作为现代分析哲学的起点(之一),逻辑经验主义者的立论核心在于认知意义:他们不仅对认知意义给出了明确的定义——亦即著名的证实原则——并将认知意义的有无作为一种普遍标准,应用于不仅是经验科学,而且也包括道德与法律等关于价值与实践的领域中。以现在的视角来看,相对于流行的所谓“实用主义转向”(pragmatic turn)或者实践转向(practical turn),逻辑经验主义者当年的做法无疑刚好相反:粗糙地说,实用主义转向试图将认知囊括于实践之中,而逻辑经验主义者却试图将实践囊括于认知之中。这里的对比横贯了整个20世纪哲学的发展:在逻辑经验主义之后,奥斯汀乃至整个日常语言学派强调了“以言行事”的观点,指出逻辑经验主义的意义理论过于偏重于描述性/事实性的语言而难以捕捉述行性(performative)语言的意义,从而也就不公正地贬抑了价值陈述与实践判断的意义。更进一步,后期维特根斯坦与蒯因以不同的路径颠覆了逻辑经验主义的根本立场:前者考虑以“使用”来摒弃——而非代替——意义,而后者虽然依然坚持意义这一概念,但却将认知意义下降为一种刺激意义,而这样一种行为主义的意义被认为是产生于外界刺激与身体感官的“界面”,而非产生于涵义等语义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