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理性主义先验论证的目的论解读

标准的先验论证,如康德最为著名的关于经验知识何以可能(先天综合命题何以可能)的论证,是以经验事物为起点,考察这些事物需要何种先验条件才得以存在,或者说得到辩护。因此,康德的结论是,在形而上学上,经验知识依赖于诸先验条件,例如时间与空间的这样的「范畴」;这些先验条件「在先于」经验知识。对这种依赖关系/在先关系的字面解读,或者说非目的论解读,意味着这些先验条件本身至少是形而上地独立于经验知识——形而上地,这些先验条件的存在本身不意味着经验知识的存在;并非任何满足这些先验条件的可能世界都存在经验知识。但是,反过来,不满足这些先验条件的可能世界将不可能存在经验知识。(这样的可能世界是否真的可能,则是一个更进一步的、更难的问题。)

与这种字面解读相对立的,则是一种目的论解读:该解读认为,一定程度上,那些先验条件,比如时间-空间范畴,就是为了使经验知识成为可能而存在的。

当然,这种目的论解读并不足以使得先验条件成为经验知识存在的充分条件,也就是说,「并非任何满足先验条件的可能世界都存在经验知识」这一论断依然正确。但是至少在一定程度上,作为经验知识的前提,先验条件内在蕴含着「使经验知识成为可能」这一目的。因此,先验论证所告诉我们的不仅仅是经验知识的前提——也就是说,经验知识不仅仅是单向依赖于其先验条件;那些先验条件同样反过来依赖于经验知识的潜在存在。

目的论解读非常不同于字面解读:字面解读说的是,为了使经验知识成为可能(为了回应休谟式的经验主义),我们不得不诉诸于先验条件——比如说,我们不得不将时间-空间范畴视为先验的。这样的主张与其说是一种承诺,毋宁说是一种设定。这样的设定大概不足以为经验知识进行正面辩护;实际上康德的先验论证也并不是这样一种辩护,其主要目的是要表明:如果休谟式的方案,更具体地说,休谟对知识实践的激进解释无法令人满意,我们就需要——通过一种「哥白尼式的革命」——把知识中的一些因素,譬如说知识的框架,归为先验的。当然,最根本的问题在于,从一开始,康德就不认为我们需要对经验知识进行一种正面辩护。如果存在着一种关于经验知识的怀疑论,那么康德的回应实际上不是诉诸于那些先验条件,而是一个接近于实用主义的观点:我们的知识实践,我们的科学成就,已经使这种怀疑论丧失意义。

但是在此处,理性主义者需要论证的至少是,如果说科学实践的成功确实对经验知识提供了某种程度的确证、或至少是某种支持的话,那么是理性主义,而非经验主义对这种确证或支持提供了最佳说明。这样一个最佳说明推理,固然不足以解决理性主义与经验主义的争讼,但却是通往前述先验论证的必由之路。抛开这一点不谈,严格来说,康德所表达的只是:假若经验知识果真是可能的,则世界至少与理性兼容,以使得理性能够设定那些先验条件。但这就意味着对经验知识的先验证成——相比于那种类似实用主义的辩护——涉及到对世界本身的承诺,而这进一步会涉及到他不愿触及的物自体;不愿意踏出这一步,正是康德有时被解读为一位温和怀疑论者的原因之一。

将上述先验论证的模式以及两种解读应用于政治哲学,特别是政治义务和政治正当性的问题上,能够看到一种并非偶然的相似性。政治义务的难题,同样如休谟所言,是个人诸权利与政治正当性(合法统治)的冲突;或者更准确地说,在个人诸权利的前提下,即便政治正当性(合法统治)本身能够得以证成,政治义务(服从法律的道德义务)也超越了这种证成的限度。当然,应当将政治义务与政治权威的问题区别开来,前者难以证成,不意味着后者同样如此。

按照霍布斯式的理论,政府的统治——垄断性的、尤其是垄断暴力的权力——是源于人们自发地让渡一部分自由以换取那种权力所带来的好处,或者说是生存保障。但这个理论实质上是一个「寓言」或「故事」(如同威廉斯在《真理与真诚》中所讲的关于自然状态的故事),既不是历史事实,也不是规范论证。从这个故事出发,一个康德式的先验论证将会把无政府状态下的那种原始自由解释为政治正当性的先验条件,也就是说,无政府状态中人们拥有着自然的、与生俱来的、天赋的权利,亦即先验权利或先验自由。很显然,只有当人们已经在先地有了诸种权利或自由,它们才有可能,或者说有规范资格让渡自己的某一部分权利或自由。

如果我们把这个问题与前述康德式先验论证的问题进行对比,可以看出,现实中的政治正当性(合法统治)何以证成的问题,正对应着经验知识如何可能的问题;而个人权利,按照天赋人权的理念,其先验性质,也正对应着认知问题中的时间-空间范畴等诸先验条件。如果按照康德的方式为霍布斯式的故事进行一种辩护或者说重构,那么这个政治哲学的先验论证大致会指出:那种模糊的、丛林状态下的原始状态本身就是一种(政治正当性的先验条件已经得到满足的)规范状态,就如同任何具体经验假说在得到实际检验而成为知识之前,我们就已经处于一种经验知识的先验条件得到满足的规范状态一样。

然而,同样地,就如上文所言,先验条件只不过是一种设定。这样的设定说的是:如果想要使政治正当性成为可能,我们必须诉诸于先验权利的理念。这本身并不是对先验权利——更准确地说是对容纳先验权利的世界——的承诺,因而也不是对政治正当性的怀疑论的正面回应。并非巧合的是,就像在前面对经验知识的规范性提出了挑战一样,休谟本人,以及休谟式的怀疑论者,同样对政治正当性是否真的存在提出了质疑。它们的质疑集中于让渡个人权利以构建合法统治这一过程:我们在何时何地进行了这种让渡,特别是,现实中什么样的事件可以具备这种让渡所拥有的那种规范力量。

休谟的具体论述是,如果说我们一直生活在这片土地上的事实,可以被理解为我们自愿服从其中的政治权威的话,那么这就像是一个人在睡梦中被抬上船、而他自此必须呆在船上——否则他就会死在大海中——这个事实可以被理解为这个人自愿服从该船船长的权威一样荒谬。应当注意,休谟的这个质疑经常被政治义务领域的当代论者理解为一个纯粹经验性、操作性的问题,亦即,休谟好像只是在要求一个更加严格的同意和让渡的程序,而这种严格性,大概可以通过愈加精密可靠的现代民主规则来满足。但实际上,休谟所提出的是一个标准的关于自愿或者说自主性的怀疑论问题,而怀疑论的典型策略就是通过把规范证成的门槛提升到显然荒谬的高度来论证规范性本身就是一种幻觉,或至少没有现实意义。这样的怀疑论当然也符合休谟本人的立场,即他真正感兴趣的议题是基于力量/利益平衡与个体/社会习惯的政治稳定性,而非政治正当性。

按照康德式的先验论证对政治正当性的规范证成进行重构,其结果就是如下论断:那个服从政治权威的环节不得不依赖于一些先验条件,而并非是纯然后天的——因为确实,按照怀疑论者所言,没有哪个经验性或者操作性的标准能够承担服从政治权威所需要的那种自愿或者说自主性;自主性在一开始就不是一个经验问题。但是,就如前文指出的,如果仅仅停留于对先验论证的这种字面解读,那么,我们至多能够得到以下结论:必须诉诸于先验自由,特别是先验权利(天赋人权)的理念来支持政治正当性与合法统治的理念。

这样的结论是正确的,但也是不够的。字面解读将先验权利单纯地理解为一种「在先于」政治正当性的先验条件,其本身并未对这种条件做出任何积极的承诺。这里的根本问题在于字面解读没有承诺先验权利经由规范程序(例如让渡部分权利的程序)转换为正当政治权威(合法统治)的过程,或者说,仅仅将这个过程视为一种概念上的偶然。这就相当于说,从休谟式怀疑论的角度来看,即便承认先验权利的存在,这些权利对政治权威的贡献也只是偶然,这将使得政治正当性的规范问题蜕化为一个运气问题。

与前述经验知识的问题相似,我们需要的是对先验论证的目的论解读:这种解读认为,一定程度上,先验权利是为了使政治正当性成为可能而存在的;更具体地说,在一开始,我们的(至少是一部分)先验权利——譬如说使用暴力的权利——本身就是用于让渡给一个(潜在的)正当政治权威的;这种目的,内在地构成了这些先验权利的性质。只有如此,当我们试图为政治正当性进行辩护的时候,才不必诉诸于被怀疑论者大加攻击的自愿概念,而是转而诉诸于公共自由这样的理念——只有当使用暴力的权利本身就有一种公共性的内涵,或者说先天受到公共性的约束时,我们才能规避所谓「人们在什么意义上真的自愿放弃了那些权利」的问题。

麦克道威尔指出,经验本身就是概念性的,或潜在概念性的——准备好被概念化的。仿照其论断,我们也可以说,正当政治权威本身就由先验权利所构成,或潜在地由先验权利所构成。但是这种构成性关系或者说潜在的构成性关系,似乎还是没能超越康德的结论,因而距离目的论的解读尚有些许距离。如何跨越这一距离,将是理性主义者必须回答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