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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识形态体系的灵活性与韧性

今天完整地看了一遍 vivo(晏今锋)昨晚在微博上发布的26万字的言论集“分裂的世界”( http://goo.gl/Uby1nZ ,需翻墙)。要说略感遗憾之处,就是聪明敏锐如晏氏者,似乎也没有对近期意识形态的状况保持清晰的认识,而有意无意地落入了经济决定论的窠臼。具体而言,我所要反对的是这个主张:极权核心的意识形态体系要么是空洞软弱的,要么是附着性的,它仅仅充当了“经济成功带来合法性”之逻辑的外围部分。在我看来,真实情况恰恰相反:不仅意识形态体系能够独立于这一逻辑而运作,而且这一逻辑也必须在对意识形态体系的分析中才能得到正确理解。对经济成功-合法性之单线联系的过分强调,可能会使得我们通过对未来经济形势的乐观预测而直接得出极权核心即将瓦解的政治性结论,而这个结论所依赖的对“合法性”概念的理解,错估、或至少是低估了意识形态体系的灵活性与韧性。

谁之公民身份?何种政治边界?

宪政爱国主义是为哈贝马斯所首倡的一种政治实践理论,它意图统合普世的自由民主政治理念与本土性的文化观念,建立起一种既能保证公民之忠诚且又能由自由民主的道德-法律原则证立的政制。这种政制既非民族主义式的——它要求对本土文化观念作出严格的批判性考察与反思;亦非世界主义式的——它依然强调国家的政治边界,以及公民对本国诸制度的支持与信赖。这样一种调和性的观点据说能够稀释自上而下的自由民主普遍性主张与自下而上的历史性/地缘性的生活方式乃至善观念之间的张力。 当然,这种调和绝非和稀泥式的:在宪政爱国主义这一名称中,宪政——自由民主的政治理念——当居字典式的优先地位,而“爱国”——这主要表现为本土性观念对政治-法律运作的干预——则必须受到宪政程序的审查。后一特征就使得宪政爱国主义者认为他们的理论能够被自由主义的正当性标准所认可。然而,不难想到,严格的自由主义反至善论观点依然会在此构成一个不能被忽视的挑战:当政治-法律运作将不得不附加着特定的本土观念时,应当如何评价它对平等自由的公民之自主性的影响?即便这种情况能够通过既有的宪政程序的审查,但我们还应当进一步追问:自由主义的理念是否赋予了宪政程序决定此类议题的资格?换句话说,按照自由主义的通常见解,即使一种宪政程序已经赢得了公民的普遍忠诚,它的扩张依然有可能是不正当的;如果不能在原则上考虑自由民主政制的正当界限,则它有可能在多数公民的支持下造成不可估量的负面后果。

重思自由主义反至善论

至善论论题所要争辩的是:国家是否应当追求特定善,也就是说,国家是否应当在各种善之间保持中立,或者说其行为是否应当不以任何特定善为目的。这之所以构成一个问题,是因为个人有自主决定自身之生活方式的权利,而人们对良善生活的认识又各有不同。但是这并不是关键所在。特别就“反至善论”这个概念而言,可以注意到,在社会领域中,尽管人们的价值选择必然会被其他人的正常行为——这些行为显然以特定善为目的——所影响、干涉,但一般不会有人认为这种情况构成了对人们的权利与自主性的侵犯。这就说明,自由主义反至善论者只是反对国家至善论,而并不反对社会至善论。这个结论就促使我们去关注国家与社会的关键区别,准确地说,是去关注国家之行为的性质——究竟是什么因素,使得反至善论者认为国家行为与自由主义观念容易发生抵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