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主义与族群歧视问题

《法律、社会偏好与承认的政治》(以下简称《法》)中,我讨论了社会偏好与法律的关系,并指出:某些社会偏好——比如族群歧视——是不正当的,因为它使被歧视者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我继而认为,法律不应当保护这种偏好;倘若有些法律以此种偏好为基础,便是恶法。

平等隔离论题

当年关于平等隔离法案的争论,其核心论题是:它是否违反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平等的法律保护”条款。1896年普莱西诉弗格森案(Plessy v. Ferguson)中,最高法院指出:司法系统只能保证人在法律上的平等(legal equality),而对社会偏好所造成的实质上的不平等无权插手。从权利自由主义的立场来看,这一结论并无问题。人人“平等”的内涵只能是“权利平等”,而不能是“实质平等”,否则就要产生均贫富的可怕后果。

然而,当时这一结论却被用来确立平等隔离法案的正当性。那么,摆在自由主义面前的难题就是,应该如何理解“隔离但平等”的观念?自由主义能否既坚持权利平等的立场,又反对平等隔离法案?

所幸,1954年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表明,将权利平等与平等隔离联系起来是一个错误。最高法院借助自我认同概念与相应的心理学研究结果指出,隔离本身就不平等,因而“隔离但平等”是不可能的(而这反过来也说明,倘若隔离和平等可以共存,平等隔离法案便没有问题)。也就是说,废除平等隔离法案,恰恰是因为它伤害了权利平等。

似是而非的逻辑混乱

如果坚持自由主义、即坚持权利平等立场,《法》一文关于社会偏好的论述,其逻辑混乱是非常明显的。我问道:“在什么样的意义上,社会偏好才是不可侵犯(免受法律干预)的?”随即举了如下例子:

“美国南方举行了一场全民投票,决议是否对当地黑人施行歧视政策;结果是90%以上的民众对其表示支持。”

我试图用这样的例子说明,像族群歧视这样的社会偏好,即使再强烈,也不能为相应政策提供正当性支持。然而,真正的问题是:

社会偏好有可能不正当吗?如果是,在什么情况下?相应的,法律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干预社会偏好?

种族歧视的社会偏好首先是一种偏见。更严重的歧视——比如奴隶制度——将直接侵犯少数族群的权利。但这也意味着,应该将“偏见”和“侵犯”区分开来。任何一种意见,实际上都是偏见;正如古希腊传统所指示的doxa(意见)与episteme(知识-真理)的区别。尽管相对而言歧视可能是一种更为严重的偏见,但只要它没有侵犯权利,法律便无权置喙。

随随便便将一种社会偏好斥为不正当,这是理性的僭妄作祟:它将正当性与合理性混为一谈,并期盼用episteme取代doxa。就上文美国南方的例子而言,90%以上的偏见,当然不能使歧视政策成为正当;但更重要的是,法律也不能干预这种偏见,即使它广泛而强烈。歧视政策固然可怕,但若以理性与道德为名,堂而皇之地消灭偏见,那将是更严重的灾难。

民权法案与3K党

兰德·保罗(Rand Paul)是美国共和党候选人,著名的古典自由主义者罗恩·保罗(Ron Paul)的儿子。他在接受肯塔基州路易斯维尔市《信使日报》(Louisville Courier-Journal)的采访时,表达了对1964年民权法案的些许质疑,随即陷入争议之中。

1964年民权法案是废除平等隔离政策的后续产物,它的目的是消除社会中各式各样的歧视现象。值得重视的是,其中第二章第一条指出,任何人都有权完全平等的享受公共设施(Public Accommodations)所提供的服务,并不受歧视或隔离。所谓“公共设施”,指的是饭店、影院、旅馆、体育场等提供公开服务的经营场所。也就是说,不仅仅是政府提供的社会公共服务,就连私人开设的各类商业设施,均必须为所有人开放。

争议就发生在这里。兰德·保罗(以下简称“小保罗”)认为,这一条款是对私人企业的限制,是对商业经营权的侵犯。有人指出,这种看法将会允许饭店拒绝为某些人提供服务。而他回答道:“餐馆究竟是属于它的老板,还是属于政府呢?”

小保罗的立场是,不管出自什么理由,经营者都有权决定是否为别人服务。可能有一家化妆品店,它的女老板拒绝为男性服务;也可能有一家特立独行的商店,它周一只为白种人开放,周二只为黄种人开放,周三只为黑种人开放;当然也可能有一名3K党人开了一家只为白人服务的饭店。3K党的做法看似罪大恶极,但在法律上,这三家商店并没有区别。

不能否认,化妆品店拒绝为男性服务,可能是一种独特的经营策略;3K党的做法则是彻头彻尾的种族歧视。在道德和理性上,后者应该受到谴责。但正如前文所言,3K党的歧视,固然是一种严重的偏见,但拒绝为黑人服务,并不侵犯任何人的权利。因此,这种行为尽管不合理,但并非不正当;而反过来,民权法案对此行为的禁止,却是对3K党人的侵犯。

有人怀疑,如果放弃了法律限制,仅靠道德和理性便不足以遏制族群歧视。但是,自由市场天生具有开放的基因,3K党主动减少客源的做法,不可能得到鼓励,更不会形成社会偏好。让我们作此假设:倘若南北战争不了了之,则如何?答案是:奴隶制的美利坚联盟国即使得以存续,今日也必定是一个贫穷落后的国家。大到国家,小到市场,道理皆是如此。

3K党的自主经营权——或者直截了当地说,“歧视权”,是一种消极自由。与之相对,黑人当然也有免受歧视伤害的权利。这两种权利的冲突可以被视为关于民权法案的争论的一个分支。在美国历史上,类似的争议并不鲜见:烧国旗、烧十字架都属于言论自由,但同样会对爱国者和基督徒造成伤害。权利的冲突最终表现为意愿、行为与主张的冲突,甚至是理性与非理性、道德与恶行之间易于决断的矛盾;但即便如此,政治自由主义依然决定不偏不倚,而这,也是理性多元社会的可贵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