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社会偏好与承认的政治
承认(recognition),对人来说必不可少。它是人之为人的必要条件;只有得到承认的生活才具有意义。作为对实证主义哲学之原子主义观念——所谓“独白式理想”——的纠正,交往的重要性在此得到强调:事实上,意义只能通过与他人的对话而显现。因此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拒绝承认(无视)或扭曲的承认(偏见)就构成了伤害或压迫的某种形式。以上即是查尔斯·泰勒在其重要论文《承认的政治》中提出的关键观念。 承认同时具有另一种内涵——平等,或者说公正。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黑人被认为是下贱而低等的;这是一种明显的不公正对待。之后,随着平等隔离法案的出现,他们似乎获得了与白人平等的地位,但事实上,单纯对法律地位上的平等的强调并未改变黑人社会地位的实质低下。在当时,法院支持平等隔离法案的理由之一是,黑人的地位低下实际上是某种社会偏好的表现,法律不能加以干预。而在1954年的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中,最高法院最终废除这一法案的理由则是,种族隔离政策不可能保证完全的平等。换句话说,即使社会中确实充盈着对黑人的贬低气氛、甚至即使大多数人均认为黑人是低贱的族群,法律也必须使黑人得到事实上公正的对待,虽然它无力、更无权改变人们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