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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国家:承认与自我统治

1933年底,十九个主要美洲国家签定了《蒙特维多国家权利义务公约》。公约给出了“主权国家”的定义。一个主权国家必须拥有: 一,永久的人口(a permanent population); 二,确定的领土(a defined territory); 三,政府(government); 四,与他国交往的能力(capacity to enter into relations with the other states)。 在这里,值得关注的是第四条。一般来说,它意味着:一个国家的正当存在依赖于其他国家的(普遍)承认。这一标准被认为比前三条都重要得多。这一要求的合理性在于:国际社会具有某些程序,而一个国家若想参与这些程序,显然需要国际社会本身的认可。换句话说,一个政治实体若仅仅是自认为国家,至少是没有意义的。

两种自由

以赛亚·伯林于1958年在牛津大学发表的演说《两种自由概念》,提出了“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的区分。时至今日,这已经成为自由主义的经典概念。这种区分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在观念史上,“自由”的内涵含糊不清,令人困惑。许多哲学家都在谈论“自由”,但一部分人指的是“积极自由”,另一部分人指的是“消极自由”;而更多的人,把这两种自由混为一谈。 当我们谈到一个人拥有“自由”时,大多指的是他不受限制。监狱中的犯人没有行动自由,是因为他被高墙限制住了;开车的司机没有自由,是因为他必须遵守交通规则。所以说,“自由”指的就是“免受限制”。这个概念稀松平常,简单易懂。 从上面的解释可以推出,当一个人拥有全部的、绝对的、完整的自由时,他就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就可以为所欲为。可以想见,没有多少哲学家会喜欢、认同这一结论。他们不约而同的指出,为所欲为所带来的不是自由,而是混乱;进而,他们提出了对自由的“深刻”阐释——即“积极自由”。

末世盛景:《盛世》、中国模式与历史终结

据说二十一世纪是“中国世纪”。这句话看起来正在得到应验。各式各样的数据都指示着中国经济的成就,它是如此地辉煌夺目,以至于我们很难否认“中国崛起”已然是一个触手可及的梦想。而事实上,这些成就又反过来证明了后三十年实用主义纲领的成功。此时我们很容易发现,在经济成就的鼓励下,这一纲领发生了巨大变化:低调的实用态度风光不再,各类话语——包括那些先前不被官方重视的观念——聚集起来:它们已经合并为一个庞杂无比的意识形态,名字就是“中国模式”。 与先前枯燥乏味、翻来覆去只强调生产力的纲领相比,“中国模式”令人望而生畏。它既包括对儒家古典传统——和谐——的继承,又有对(半)开放市场这一先进产物的探索;既对全球化浪潮欣然接受,又指出了一条通往巨大政府—福利国家的康庄大道。它一方面对公正、民主、自由和法治等概念来者不拒,一方面又对老套的西方自由民主话语不屑一顾。它可能是三百年来唯一一种可以与自由主义相抗衡的思想,并因此使得西方左翼黯然失色;又因其倡导的家—国和谐与亚里士多德传统暗合而得到共同体主义的赞同;甚至由于对古典传统持有保守主义态度而赢得了一部分施特劳斯者的青睐。甘阳以《通三统》这一打通孔—毛—邓又兼收西方古典的、隐隐然带有一股王霸(八)之气的作品为之伴奏;乔万尼·阿里吉更以《亚当斯密在北京》为之呐喊助威。总之,“中国模式”挟经济成就以令天下,使得自由主义的所有反对者都有意无意地成了它的盟友。也正因为此,它也不再局限于中国甚至亚洲视野,而向世界提出了普遍主义的要求。

正义战争与政治虚无主义

2009年的诺贝尔和平奖被授予给美国总统贝拉克·奥巴马。消息一出,世界舆论哗然。大多数人的困惑在于此:一个以世界和平为意旨的奖项,难道可以被授予给当代世界战争的主要发动方——美国——的领导人吗?左派知识分子更是义正辞严地指出,给“帝国主义者”发奖,表明了现代道德的沦丧,更表明了正义向殖民主义投降。 鉴于此,奥巴马特地在领奖时发表了一番精心准备的演讲,为自己辩护。面对指责,他指出,美国所发动的阿富汗、伊拉克战争,都是“正义战争”(他又补充说,后者可能没那么正义),而不是殖民主义;因为,塔利班与萨达姆都已成为和平的威胁,如果不立即以战争手段予以制止,势必造成严重后果。另外,美国军队已经尽可能避免让战火波及平民,尽管仍有伤亡,但那确属无奈。无论如何,战争虽然会带来各种灾难,但如果没有必要的战争,后果将更加严重。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战争是正义的。 在支持或反对奥巴马之前,需要澄清的是“正义战争”的概念本身。如果这一概念是有意义的,就意味着存在某些律则,赋予战争以道德性质。换句话说,当我们在谈到战争的“合法性”时,首要问题就是:这种“法”——干脆地说,政治正义的标准——有可能存在吗?

平庸之恶与政治神学

汉娜·阿伦特的名篇《耶路撒冷的艾希曼》是对纳粹大屠杀和战后审判的有力反思。阿道夫·艾希曼(Adolf Eichmann)是盖世太保犹太事务部主任,纳粹种族灭绝计划的主要执行者。战争结束时他被美军俘虏,但很快逃脱,并藏匿于阿根廷布伊诺斯艾利斯,直至1960年被以色列特工秘密逮捕,并在1961年2月11日于耶路撒冷接受审判,最终被处以绞刑。 耶路撒冷审判对于以色列这样一个新生的犹太人国家来说,具有重要意义。由于悠久的排犹主义传统,犹太人在历史上几乎始终处于"被侮辱和被损害的"地位;而纳粹屠杀又是欧洲排犹运动的高峰。在此之后,犹太人终于拥有了自己的国家,终于在现实政治中获得了正当存在的地位;而对于这场审判而言,犹太民族从受害者转为审判者,这一180度的转变,从一开始就宣示了此场审判终究只能是一个符号——政治中立性受到了极大的损伤。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在审判之中,犹太民族的苦难被一股脑地宣泄出来,而毫无疑问地,加害者一方——艾希曼本人——则被视为纳粹刽子手的缩影。 这种非此即彼的、符号化的审判,作为犹太民族之集体控诉的窗口,不仅可以理解,而且无可厚非。但审判就是审判——它不等于批斗会,更不能仅限于几句激情而政治正确的口号的反复播放。它应当被赋予与大屠杀针锋相对的作用,即反思。也正如阿伦特所指出的,耶路撒冷审判最为缺乏的即是反思的成分。

自由主义与理性多元社会

在阅读两位当代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巨擎——罗尔斯和诺齐克——时,我感受到了莫大的思想魅力。这主要还是因为,他们的著作引发了我强烈的共鸣。其中,诺齐克对自由意志主义的辩护与罗尔斯所要求的非完备性的、政治框架化的自由主义,我认为是极富价值的。这篇粗糙的文章即主要受益于罗尔斯。 现代社会是理性多元社会,其最主要的特征即诸完备性学说(整全性意识形态)共存于公共领域(市民社会之文化领域)之中,并且这一多元局面是几乎不可能改变的。这是因为,一种完备性学说之所以被称为“完备性”的,就是因为它付诸于、并申明了某些超验价值(如宗教),这就导致其在经验上是不可证实/证伪的。所以,它们之间虽然互相冲突,但在现实中,也缺少足够的依据,使我们支持或拒斥某个完备性学说。从另一角度来说,我们至少应承认以下事实:现代社会中,任何一种完备性学说均不可能得到全体公民的认同。

强迫垄断与效率垄断

很长时间以来,我虽然认为自由市场不仅最符合于自然法、而且在功利主义的意义上也是最优越的制度,但它却不能够自发稳固(相反的例子是:一个不倒翁或许处于剧烈摆动的状态之中,但它却总能在最后自发地稳定下来)。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政府的支持甚至强力维持,自由市场最终会走向崩溃。 众所周知,垄断之所以妨害到自由选择,是因为取得了垄断地位的企业很有可能会操控价格,甚至漫天要价;而归根到底,它将严重损害各方利益,最后危及经济秩序。所以,政府应该、也必须扮演维持自由市场的最重要角色——其主要行动即是制定《反托拉斯法》。 从经济学意义上来说,自由之所以重要,并非因为它是“自然权利”,而是因为它既能带来最高效率,也能实现正义(指“获取的正义”“分配的正义”“起点平等”“过程平等”等概念)。所以,垄断所带来的负面后果主要是危害了市场经济的高效率及其所提供服务的高质量。 很长时间以来,我对垄断的认识仅限于此。正是这样的认识,使得我对古典自由主义所宣称的小国家(“守夜人”)理论心存疑虑,因为如果自由市场是如此的不稳定,那么政府就不可能充分地“小”;虽然《反托拉斯法》本身就是对经济自由的破坏,但如果没有国家权力的介入,似乎连经济秩序都无法保证。

垄断与言论自由

自由主义最为精粹的观念,是下面这条“损害原则”:人拥有一切自由,除非他的自由侵犯了别人的自由。表面上看起来,它简单而且完满,具有近乎专横的简洁。它可以被解释为“每个人具有平等的自由”;也可以被并非不准确地解释为“每个人拥有同样多的权利”——这正是“起点平等”的另一种表述。 在任何一个社会中,每个人的自由都会发生冲突。损害原则似乎正适合于调节此类情况。例如,一个人谋杀其邻居的自由和后者生存的自由之间出现了矛盾,很明显前一种自由是应该被剥夺的。但情况并非总是这样清楚,弗里德曼在其名著《资本主义与自由》中问道: “我的土地有所有权,以及我能任意使用我财产的自由是否能准许我拒绝另外的人乘飞机飞越我的田地呢?或者他是否有权优先使用他的飞机呢?或者这是否取决于他飞得多高呢?或者是否取决于飞机的噪音有多响呢?自愿交换是否要求他为了飞越我的田地而付款给我呢?或者我是否必须付款给他,以禁止他飞越我的田地呢?” 在这里,我处置土地的自由与他人使用其飞机的自由是冲突的,而且哪一方应该做出让步,委实难以判断。损害原则在这里无能为力。那么,国家是否应当介入呢?

民族主义笔记一则

民族主义的兴起,伴随着拿破仑的征伐与消亡,以及德、法、意等主要欧陆国家民主革命的爆发。可以看到,拿破仑的征服破坏了欧洲原有的政治秩序;而对征服者的反抗又引发了各国民族意识的凸显。更重要的是,卢梭式的民主理念间接地加强了民族内部普遍的政治活力。由此,一种将民族而不是其他对象作为国家主体与政治权力之最终依据的观念,就成为民族主义政治的内核。 民族主义特别强调以下三点:民族的殊别性;民族利益的至高无上;民族的独立自主性。必须看到,以本民族立场为据的民族主义,与以多民族共存为据的民族主义完全不同:前者有滑向种族中心-民族主义的危险,而后者由于以承认各民族之独立自主为前提,就形成了一种多元主义的世界观。

民主与“观念的暴政”

这个时代最令人惊讶的特征之一是:人类的事务是由各种观念支配着的,而且它们还大模大样地凌驾在不容抹煞的事实之上。——Micheal Novak 关于民主制度转变为“多数人的暴政”继而退回至专制统治的可能逻辑,不仅在法国大革命中得到证实,而且对这种观念的批判,也早已成为老生常谈。让-雅克·卢梭,作为古典民主理念的首倡者,坚信多数意志的至高无上,以至于可以超越一切规矩甚至法律。正因为此,他尤其推崇雅典民主——众所周知,雅典的公民大会就是一个不受限制的决议机构。而关于民主决议与个人自由之间的博弈,则要至少延后至古罗马时期成文法的出现;至于“群己权界”的成熟概念,则还要晚上一千余年。今天我们都已经明确,民主之群域不能侵犯个人之己域,个人必须有足够的自由,以免受来自社会的侵犯——即使这一侵犯以“多数意志”为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