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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义与理性多元社会

在阅读两位当代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巨擎——罗尔斯和诺齐克——时,我感受到了莫大的思想魅力。这主要还是因为,他们的著作引发了我强烈的共鸣。其中,诺齐克对自由意志主义的辩护与罗尔斯所要求的非完备性的、政治框架化的自由主义,我认为是极富价值的。这篇粗糙的文章即主要受益于罗尔斯。 现代社会是理性多元社会,其最主要的特征即诸完备性学说(整全性意识形态)共存于公共领域(市民社会之文化领域)之中,并且这一多元局面是几乎不可能改变的。这是因为,一种完备性学说之所以被称为“完备性”的,就是因为它付诸于、并申明了某些超验价值(如宗教),这就导致其在经验上是不可证实/证伪的。所以,它们之间虽然互相冲突,但在现实中,也缺少足够的依据,使我们支持或拒斥某个完备性学说。从另一角度来说,我们至少应承认以下事实:现代社会中,任何一种完备性学说均不可能得到全体公民的认同。

强迫垄断与效率垄断

很长时间以来,我虽然认为自由市场不仅最符合于自然法、而且在功利主义的意义上也是最优越的制度,但它却不能够自发稳固(相反的例子是:一个不倒翁或许处于剧烈摆动的状态之中,但它却总能在最后自发地稳定下来)。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政府的支持甚至强力维持,自由市场最终会走向崩溃。 众所周知,垄断之所以妨害到自由选择,是因为取得了垄断地位的企业很有可能会操控价格,甚至漫天要价;而归根到底,它将严重损害各方利益,最后危及经济秩序。所以,政府应该、也必须扮演维持自由市场的最重要角色——其主要行动即是制定《反托拉斯法》。 从经济学意义上来说,自由之所以重要,并非因为它是“自然权利”,而是因为它既能带来最高效率,也能实现正义(指“获取的正义”“分配的正义”“起点平等”“过程平等”等概念)。所以,垄断所带来的负面后果主要是危害了市场经济的高效率及其所提供服务的高质量。 很长时间以来,我对垄断的认识仅限于此。正是这样的认识,使得我对古典自由主义所宣称的小国家(“守夜人”)理论心存疑虑,因为如果自由市场是如此的不稳定,那么政府就不可能充分地“小”;虽然《反托拉斯法》本身就是对经济自由的破坏,但如果没有国家权力的介入,似乎连经济秩序都无法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