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垄断与效率垄断

很长时间以来,我虽然认为自由市场不仅最符合于自然法、而且在功利主义的意义上也是最优越的制度,但它却不能够自发稳固(相反的例子是:一个不倒翁或许处于剧烈摆动的状态之中,但它却总能在最后自发地稳定下来)。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政府的支持甚至强力维持,自由市场最终会走向崩溃。

众所周知,垄断之所以妨害到自由选择,是因为取得了垄断地位的企业很有可能会操控价格,甚至漫天要价;而归根到底,它将严重损害各方利益,最后危及经济秩序。所以,政府应该、也必须扮演维持自由市场的最重要角色——其主要行动即是制定《反托拉斯法》。

从经济学意义上来说,自由之所以重要,并非因为它是“自然权利”,而是因为它既能带来最高效率,也能实现正义(指“获取的正义”“分配的正义”“起点平等”“过程平等”等概念)。所以,垄断所带来的负面后果主要是危害了市场经济的高效率及其所提供服务的高质量。

很长时间以来,我对垄断的认识仅限于此。正是这样的认识,使得我对古典自由主义所宣称的小国家(“守夜人”)理论心存疑虑,因为如果自由市场是如此的不稳定,那么政府就不可能充分地“小”;虽然《反托拉斯法》本身就是对经济自由的破坏,但如果没有国家权力的介入,似乎连经济秩序都无法保证。

但是,自由意志主义对这一疑难早就做出了回应,而惭愧的是,我在最近才接触到关于垄断的进一步论述。

欲达到垄断状态,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政府的行政律令,强制排除其他竞争对手、并持续阻止其进入市场,从而保证某特定企业的垄断地位——最常见的手段就是国有化。二是某企业通过纯粹市场手段,如凭借价格与质量的优势,击败其余对手,获得垄断地位。关键性的差别在此出现:如果企业通过市场竞争取得垄断,可以想象,其余对手仍然虎视眈眈,随时试图再次投入竞争。这样一种压力使得垄断方不可能向消费者漫天要价或输出劣质产品。但是,如果政府采用了非市场的手段阻止竞争,那么可以想象,除非政府放弃相应政策,否则垄断方是不可能失去其地位的。在第二种状态下,企业几乎必然会降低其服务质量或极力提高价格——它完全、彻底而且持续地掌握了市场,而这一状态,恰恰是由于政府介入了自由市场,打破了已有的或可能的竞争态势。

所以,垄断并非如此简单。前一种垄断被称为“强迫垄断”;而后一种垄断则被称为“效率垄断”。此两种状态之间的差别,就在于它是否是市场自发形成的。效率垄断既没有侵害各方利益,也没有使得市场变得无序;而且在历史上,效率垄断从未持续过太长的时间,而与之相反的是,一切长时期的垄断都是强迫垄断。当年在邮政领域,美国邮政管理局受到了法律的保护,取得了强迫垄断的地位;而伟大的无政府资本主义者莱桑德·斯波纳创立了美国邮政信件公司以低至3美分的邮票价格与之竞争,取得了巨大成功(但美国政府将斯波纳告上法庭,并以旷日持久的诉讼,耗尽了他的资财)。在航运领域,曾经也存在着强迫垄断,而企业家柯内留斯·凡德毕尔特通过更加廉价的轮船营运与诉讼等手段,彻底打破了它。

类似的例子数不胜数。强迫垄断实际上是中央计划的表征。政府以为,在某些领域以国家统制替代自由竞争可以带来更高的效益;但垄断方很快就会发现,它们并没有任何理由维持低廉的价格与优秀的服务——在半市场经济的中国,当我们一方面在某些领域享有着市场竞争所带来的消费者主权,另一方面又不得不接受邮政、电信等国有企业的压榨时,就能深切体会到强迫垄断的害处了。

另一方面,不能够断然区分强迫垄断与效率垄断的反托拉斯法,也制造了无数冤案。最著名的例子是标准石油公司被拆分为数家小公司的案例;现在看来,标准石油是凭借着完全正当的手段才取得64%的市场占有率的,它既没有贿赂政府要员,也没有享受某些偏向于它的政策法规;换句话说,它是效率垄断,而不是强迫垄断。我们不禁要问,政府有什么权力拆分一家以合法手段在市场上取得了领先地位的公司?难道企业凭借更为优秀的服务和更为低廉的价格占领市场是一件违法的事情吗?

任何能够提供更好产品或更低价格的公司都有资格成为非强迫性的垄断者——只要是在其他竞争者可以自由加入的情况下。这再次显示了非市场的力量(尤其是政府力量)是如何毁掉自由市场的。显然,只要政府结束干预,那么就没有哪个市场是竞争者所不能自由加入的;只要国家不再插手,那么一切垄断现象都只会是效率垄断。效率垄断不仅不需要干涉,而且需要保护——保护任何正当竞争的优秀企业免受政府的强横决断。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之中取得的领先地位,本身就具有至高的正当性;任何对此局面的人为干预,恰恰是对正当性的损害,而不是修正或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