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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语义规范性的一些评论

本文可粗略分为三个部分:其一,定位语义规范性问题;其二,讨论遵守规则的悖论;其三,讨论他心问题。 一 将意义理解为一种规范的观点源于克里普克对维特根斯坦反内在论的著名解读,但这种反内在论立场却并不支持我们一般而言看待规范性的那种主张——即将规范性视为内在于意义实体或语义事实的一种本质属性,这就为我们谈论语义规范性问题带来了严重的困难。将语义规范性理解为内在的本质属性,这依赖于一种语义本质主义或语义内在论,对于这一点,我们可以将道德规范性与之进行比较。除非对道德规范性采取某种休谟式的,或反实在论的解释,我们很难说规范性不是内在于道德事实或实体的本质属性,例如,形而上地说,“善”这样一个属性本身就是规范的。或许维特根斯坦的反内在论就打算对语义规范性作出反实在论的解释,这正是克里普克的解读中认为语义事实的怀疑论者获胜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