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冲突意味着什么?

以赛亚·伯林认为,各种政治价值的概念性冲突逼迫着我们在政治事务中作出艰难的取舍判断,而无论如何,这种取舍都会导致我们对某些价值的舍弃,这是一个悲剧。

在此首先值得强调的是,伯林所说的价值冲突是概念上的,而非实践上的。实践上的价值冲突的出现原因是实践手段的缺乏或不完善,而这反过来也就意味着,在原则上,如果我们的实践手段足够好,这种冲突将不会出现。以下是实践性价值冲突的一个例子:

设想在某个微型世界中只存在着 A 与 B 两个人。该世界的资源是单一种类且可计量的,让我们假定总量是 5 个单位,并且一个人的“基本生存”(享有最低限度的生存条件)需要 2 个单位的资源。如果我们要在这一世界中追求平等的价值,那么很明显,直观上最合理的方案是每个人获得 2.5 个单位的资源——让我们将这一方案简称为(2.5,2.5)。但令人遗憾的是,由于技术的落后,暂时没有办法对 1 个单位的资源作出进一步的划分。这就导致了平等与“更佳生存”(让尽可能多的人享有高于最低限度的生存条件)之间的实践冲突:具体而言,实现平等之价值的可行分配正义方案有(0,0)、(1,1)、(2,2);而实现更佳生存之价值的可行分配正义方案有(3,2)与(2,3)。能够同时实现平等与更佳生存的方案只有(2.5,2.5),但是这在实践上不可行。

我相信,既然(2.5,2.5)不可行,那么很多人会在(3,2)/(2,3)与(2,2)之间选择前者。他们的观点大概是,除非能够证明一方获得 3 个单位的资源会给另一方带来不利,否则看不出有什么理由阻止一种不平等的分配。但同时,也会有一些格外看重平等之价值的人认为,我们应该暂时采取(2,2),搁置剩下的 1 单位的资源以等待技术的进步。在此我们不对这两种方案作出评价,只是要指出:无论倾向于何种方案,其结果都是某种价值的丧失:如果是(3,2)/(2,3),丧失的是平等;如果是(2,2),那么丧失的是更佳生存。

上述困难仅以(2.5,2.5)这一方案实践上不可行这一点为前提。在这个意义上,严格地说,实践性价值冲突并不能算是诸价值之间的冲突,因为我们关于那些价值的看法并未出现矛盾——如果我们已经认可(2.5,2.5)是能够实现两种价值的最佳方案,那么这两种价值就并没有出现真正的冲突。这种情况显然不是伯林所关心的。他所考虑的是,如果(2.5,2.5)这样的最佳方案并不存在——并不只是在实践中不可行,而且在理想中也不存在——那么价值的损失就是一种概念性的必然,以至于将成为任何政治安排都无法避免的结果。

现在让我们假设,挡在(2.5,2.5)前的技术阻碍已经被消除,该方案的实施不存在困难。平等主义者会表示满意,但是,让我们再来考虑一下(3,2)/(2,3)方案。这类方案的一部分支持者有可能会宣称,他们之所以反对(2.5,2.5),并不是因为这种特定的分配方案是不正义的,而是因为任何一种模式化的分配正义方案都是不正义的。这些人主张,A 与 B 得到特定单位的资源仅仅是因为他们确实应该得到那么多,而这与两人的相对状况并无关系:如果 A 因某些理由(如付出了足够的劳动)应该获得 3 个单位的资源,那么仅仅因为 B 的财产少于 A 的就将 A 的一部分资源再分配给 B 是荒谬的。不难看出,这正是自由主义者特别是自由意志主义者的典型观点。

上述自由意志主义者与平等主义者间的争论展现了被我们粗略地称为“自由”与“平等”这两种价值之间的冲突。如我们所见,冲突并不是产生于不同实践方案之间,而是产生于我们对这些方案的证成之间:我们认为(2.5,2.5)体现了平等,而(3,2)/(2,3)体现了自由,而逻辑上并不存在一种方案能够一并实现平等与自由。因此我们发现,平等与自由之间确实存在着一些矛盾,正是这种矛盾导致自由意志主义者与平等主义者均否认对方的观点能够构成对政治安排的规范性限制。理论家——特别是罗纳德·德沃金——一般将这一问题视为政治哲学所面对的主要挑战之一,而在价值多元主义者看来,这一冲突是本质性的,并且不可能得到解决。

德沃金在《自由的各种价值冲突吗?》一文中对伯林式的价值多元主义作出了回应。这一回应求助于下述论点:任何看起来有价值的东西对我们而言的价值都只能通过建构性诠释而得到理解;并且,如果两种看起来有价值的东西产生了概念性冲突,那么这种冲突或许可以通过我们的慎思而得到消解。德沃金试图表明,类似于“自由”与“平等”的价值冲突的存在,有可能只不过意味着我们对价值的理解出现了一些问题,而并不一定意味着那些价值在概念上就是相互冲突的。应当注意,德沃金并不是说任何价值与任何价值都不存在冲突,而是说,一些重要的政治价值,特别是自由与平等,在我们的恰当理解之下将不会存在概念性的冲突。这意味着,尽管价值多元主义并非是全盘错误的,但是在重要的政治哲学论题中,我们不应该放任这种观点阻碍我们的思考。

德沃金的思考依赖于这样的直觉:对于某些政治事务,如果我们不管怎样处理都会牺牲某些重要价值,这肯定是荒谬的。因此上文中(3,2)/(2,3)方案与(2.5,2.5)方案的困境是不可接受的:自由意志主义者对“自由”的理解和/或平等主义者对“平等”的理解肯定不是最恰当的,如果我们恰当地考虑这两种价值,冲突将有望得到解决。

然而,这样的论辩策略是软弱的。价值冲突的存在,就能够证明我们对相应价值的理解是不适宜的吗?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德沃金的论证就是乞题的:我们应该意识到,从某两种价值存在冲突的前提中,并不能得出我们对这两种价值的理解存在错误的结论。价值的融贯性本身就是需要得到证明的,它不能阻碍我们的慎思。因此,对价值多元主义的正确反驳应当是表明对那些重要的政治价值的适宜理解的确是融贯的,而不是反过来用价值冲突去限制我们对价值的理解。后者将导致我们总是可以通过对价值的理解作出特设性的调整来规避价值冲突,这种后果是糟糕的。

而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德沃金就并没有正面回应价值多元主义,而仅仅是指出价值多元主义未必是一律正确的。这只是转移了问题,而并未解决它。价值多元主义在什么意义上构成了一个强有力的论点,取决于我们在何种语境中考虑它:在一般的价值判断的语境中,价值多元主义意味着价值的冲突是普遍的,这一点的确难以得到支持;但在政治哲学的语境中,价值多元主义所主张的只是重要的政治价值特别是自由与平等之间存在冲突,而这种观点是难以反驳的。伯林的观点显然也应该在后一种语境中得到理解。因此,指出价值多元主义未必一律正确并没有深刻的意义,除非德沃金能够进一步说服我们他对那些具体的政治价值特别是自由与平等的融贯理解——具体而言,我指的是他通过运气平等主义的权利理论来确定自由与平等之内涵的观点——就是唯一正确的观点,否则价值多元主义依然没有被摧毁。

在我看来,德沃金之所以为价值多元主义所困,是因为他过于迅速地接受了伯林的论证过程。我们可以将伯林的论证总结为下述较为清晰的形式:

P1 我们重要的政治价值特别是自由与平等在概念上是不可通约的。

P2 这些价值的不可通约意味着,逻辑上不可能存在一种政治安排能够同时反映我们对两种或多种政治价值的追求。

P3 这意味着我们的任何政治安排都会丢弃某个或某些政治价值。

P4 如果我们的政治安排丢弃了某个或某些政治价值,那么这种安排是错误的,并且是一个悲剧。

P5 因此我们的任何政治安排都是错误的,并且是悲剧性的。

德沃金试图反驳的是 P1,并且他认为,如果我们在 P1 上向价值多元主义者投降了,我们就将不可避免地得到P4 乃至 P5。但这并不是事实。我将表明,即使接受 P1,我们也无需接受 P4 与 P5。

考察论证结构,我们发现,伯林从一个价值多元主义的前提中得到了一个虚无主义的结论——具体而言,从政治价值不可通约的前提中得到了任何政治安排都不可取的结论——这违反了我们的直觉。其中的关键在于,所谓“不可通约性”到底意味着什么?当我们说 M 与 N 不可通约时,我们指的是 M 与 N 不可能一并被某种尺度所“测量”:例如,我们将不能说 M 相当于 5 单位的 X,而 N 相当于 3 单位的 X,因此 M 比 N 更多。在价值判断的领域中,这种测量的不可能性意味着我们在概念上无法将某种价值与另外一种或一些价值一并转换为(不论这种转换是精确的还是模糊的)某个具备通货功能的东西。不难看出这种观点直接反驳了古典功利主义:后者认为,任何东西的价值都可以被“换算”为一定量的功利(快乐或幸福),因此原则上可以对任何价值作出比较——这种换算与比较即是所谓“功利计算”。

对不可通约性的上述理解支持了 P2 与 P3。但问题出在 P4 上:为什么一种丢弃了某个或某些政治价值的政治安排就是错误的、悲剧性的呢?在上文所描述的(3,2)/(2,3)方案与(2.5,2.5)方案的困境中,自由意志主义者与平等主义者显然都不会认为这些方案全都是错误的。情况很简单:在自由意志主义者看来自由比平等更重要,因此为了自由而丢弃平等是合理的;而在平等主义者看来,情况恰恰相反。双方的立场虽然针锋相对,但有一点是一致的:他们均认为自由与平等是可比较的。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意识到,伯林的论证实际上暗含着这一论点:不可通约(incommensurable)蕴含着不可比较(incomparable)。如果这一点是正确的,那么我们将被迫接受 P4 与 P5,因为它意味着:对于任何政治安排而言,我们所能获得的价值与我们所牺牲的价值无论如何都是无法比较的。这将使得任何政治安排失去意义。

问题在于:当我们说一种价值比另外一种价值更重要时,我们是否依赖于某个直接的或潜在的测量-换算过程。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如果你想让我通过通约性来说明咖啡与茶哪个更加重要,那么我将无法回答,因为我们的慎思过程并不是下述形式的:首先确定一个通货 S,然后考虑咖啡与茶大致分别相当于多少个 S,最后得出咖啡与茶各自的重要性。进一步说,即使我能够对世界上所有东西的价值进行排序,也不意味着我是通过一个借助于通货的测量-换算过程而进行比较的。无论如何,比较在概念上并不依赖于测量-换算,不可通约也不意味着不可比较(可以认为相反的原则是成立的:不可比较总是蕴含着不可通约)。

伯纳德·威廉斯在《价值的冲突》这篇基本上是完全支持伯林论证的文章中正确地指出,对任何两种东西进行价值比较都必定依赖于第三个东西作为标准,具体而言,如果我说咖啡比茶重要,那么这一结论一定是基于某个不同于咖啡与茶的因素而得出的。但是他犯下的错误是,误以为这种“第三个东西”所起到的作用就只能是通货性的,因而无法与不可通约性论题相融贯。如果我认为咖啡比茶更重要的原因是咖啡的味道更佳,也不意味着我主张存在着一个关于两者味道的量度。认为我说咖啡的味道优于茶的就等于我说咖啡与茶的味道均能够被还原为一个更加基础的因素,是一种糟糕的还原主义倾向。

批评者可能会指出,如果你在比较两种东西时抵制任何方面上的还原,那么你就不可能合理地说其中一个比另一个好。问题在于,认为一个东西比另一个好究竟意味着什么?让我们假设那种还原是可能的:咖啡的味道相当于 K1 个单位的 R(无论 R 是什么),而茶的味道相当于 K2 个单位的 R,并且 K1>K2。显而易见的是,对咖啡与茶的价值冲突的解决是选择咖啡并舍弃茶。但问题是,当我们这样做时,我们的行为能够被理解为仅仅是选择了更多的 R 吗?这种理解将使得我们丢失对茶的味道的独特性的把握:尽管在我们看来咖啡的味道确实优于茶的,但这也不意味着前者能够“涵盖”后者。认为一种东西比另外一种东西更重要,同时又承认选择后者与前者的差别并不仅仅是数量意义上的,这两点并无矛盾。

上述分析能够帮助我们理解价值冲突的本质:价值的冲突并不是更多的价值通货与更少的价值通货之间的冲突,而是两种不可还原的价值之间的冲突。这意味着,无论我们怎样选择,都会带来真实的价值损失。但另一方面,价值损失的不可避免并不意味着任何选择都是不合理的、错误的、悲剧性的。如果我们选择了咖啡,就失去了品尝茶的机会,这的确构成了价值损失,因而是令人遗憾的;但在我们认为咖啡确实比茶更好的意义上,这种选择不可能是不合理的。同样地,如果我们在自由与平等之间选择了前者,并不意味着我们认为平等是没有价值的:我们只是说,不平等在某些情况下的确是令人遗憾的,但它依然不比自由更重要。自由意志主义者从来不认为财产的不平等——特别是意味着贫困的不平等状态——是不值得去处理的,但这种处理不能以危害他人的权利为前提。

就像咖啡的味道不能“涵盖”茶的味道一样,自由也不能“涵盖”平等。自由意志主义者所主张的社会状态不可能满足平等主义者的全部要求,并且这种冲突并非源于政治实践的不完美。在这种情况下,价值损失就是价值不可通约的概念性结果。但是,既然不可通约并不意味着不可比较,那么价值损失尽管是不可避免的,但依然是可比较的:原则上,比较平等主义政制下自由的损失与自由意志主义政制下平等的损失,双方的争论将有望得到合理的解决。

德沃金对伯林的反驳基于一个整体性论点:自由与平等这样的概念拥有何种价值之类的问题只能在一个融贯的框架中得到回答,因此在逻辑上我们对价值的理解不会出现冲突。这意味着,如果我们确定了平等,那么自由只能在平等所划定的范围内得到确定,任何与平等相冲突的自由实际上都是虚假的,没有价值。这一观点试图颠覆 P1 的基础,并且是有希望的,但同时也困难重重。本文既不试图证成价值多元主义的根本观点即 P1,也不试图反对它,只是指出,伯林论证的问题源于他对“不可通约性”概念的错误理解,这导致他非法地从 P3 中推出了 P4 与 P5。而从另一个角度看,如果伯林本人确实认为不可通约蕴含着不可比较,那么他所主张的立场就并不是价值多元主义,而是价值相对主义。我们相信后者并不是伯林所服膺的观点。

我怀疑,德沃金对伯林的反驳建基于这样的动机之上:价值冲突值得令我们不惜任何代价去避免,否则就只能被迫接受 P4 与 P5。这意味着他为伯林所误导,从而同样接受了不可通约蕴含着不可比较的观点。但如果本文的分析是正确的,那么价值多元主义的范式可能并不像这些理论家所认为的那样是破坏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