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制与公民资格

制度是政治思考的核心。这一论断所蕴涵的态度是:我们应该将制度之外的因素视为某种程度上的“自然状况”;也即,我们的话语至少不应直接越出制度的边界。在政治哲学史上,这种态度可谓闻所未闻:在古希腊乃至古代世界,政治指的就是包罗万象的“所有事务”;之后,公私领域的界线出现,政治的意义转为“公共事务”;而时至今日,虽然个人权利已得到普遍承认,但政府权力对自由经济的侵犯依然被认为是良好秩序的所谓题中之义。

上述历史表明,政治领域的逐渐收缩依然是自由主义所致力于实现的理想。众所周知,这一趋势引发了各种各样的批判;除去经济领域无穷的争议之外,关于国家中立等著名命题也经受了严重的质疑。

若将政治思考局限于制度,那么我们可能会面对这样的局面:人们在完善的权利观念与断然的公/私领域划分之下,逐渐丧失对政治参与的兴趣。应该承认,这一现象——对公共事务的普遍冷淡——的确是当今成熟自由主义社会的典型特征之一。这就引起了许多担忧:人们认为,如果政制不致力于促进这种“参与的美德”,我们的自由秩序可能会因此堕落,甚至面临颠覆之危;更重要的是,在自由制度中通过积极的行动促进自由,本身就具有崇高的价值。我们不应该仅仅消极地、搭便车式地利用自己的权利。

这一观点为社群主义者与古典共和主义者所支持。如果政治参与十分重要、乃至应被理解为一种个人义务,那么这就指示着以下结论:政制将对公民品德有所要求。不具备如上资格的成员,就应受到批评,甚或有被逐出自由社会之虞。在此,我们能够看到对古代城邦制度的强烈呼唤。

社群主义与古典共和主义之所以强调政治参与的重要性,不仅因为后者有重要价值,而且它们还试图证明:这种积极行动比人们的个人事务更具意义。在此,亚里士多德与马克思的观点得到了青睐:两位思想家认为,人是社会(政治)动物;人只有在社会之中,才能建立起自我认同,并最终得到自我实现。与此相对,自由主义观念被视为“原子主义”的、割裂了个人与社会的理论。政治参与的支持者向我们展示了如下预言:人们一旦脱离政治领域,就会疏离价值维度,从而陷入可怕的困境,变得空虚、堕落。

但实际上,现代社会的个人生活不仅不能被称作“贫乏”,相反,它比之前的任何一个时期都要丰富。许多人从不、或很少参与政治,但依然在其个人事务中找到了不容否认的珍贵价值。并且,现代人的私人领域并不是建立在对群体或社会的拒斥上的:事实恰恰是,人们普遍进入了社会并有效参与其中;因而,人们的生活极其依赖于社会,这一状况并未随着政治领域的紧缩而发生变化。换句话说,所谓“私人生活”,在今天的意涵正是在社会中的生活。

之所以如此,问题的关键就在于:社群主义与古典共和主义理论家误以为,对政治冷淡,就等同于对社会冷淡;人们如果脱离了政治,就会处于前社会的孤立局面。这里值得着重表明的是:与其说古今之分的标志是公/私领域的分离,不如说是政治与社会的分离。在古代政制下,参与政治的原因在于,在城邦式的小型同质化社会之内,自我与他人的界限并不明显;而在现代世界,当个人领域得到保护并前所未有地兴盛时,政治的意义就不甚重要了。在此,人们采纳的观念是:政治应为社会与个人生活服务,也就是说,它并没有独立的内在价值。

对政治参与的强调依然可以得到一种退而求其次的辩护。哈贝马斯曾多次强调:在自由民主社会的公共领域中,公民的交往行为十分重要。所以,政治参与是一种内在于自由制度中的善。它即使不成为一项义务,至少也要得到国家的大力宣扬。也就是说,国家应当主动支持这种善观念。

按照这种说法,我们就应该积极推行(尽管不是强迫)政治参与。但是,这就意味着人们要将更多的资源投入政治领域,而这会直接缩小私人生活的范围。在这一点上,政治参与的价值与人们实现自己欲求的价值将发生不可避免的冲突。或许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前者是后者的一部分,但对于他们来说,现有的政治权利就足以满足其愿望。然而,既然政治参与仅仅是诸善观念之一种,我们就不能认为国家有权力推行它,因为那将构成对个人领域的侵犯。

我们都同意,在正义受到威胁的时候,应该积极保卫它;在自由尚不存在的时候,应该主动推广它。这体现了一种道德要求。或许就是一些持有此种观念的政治敏感者建立起了自由制度。但我们不能说,自由制度反过来要求所有人都应该变成政治敏感者,或至少向这一方向靠拢。个人权利的稳固、个人领域的扩张与个人生活的丰富才是自由制度的目的。自由制度不要求公民资格——恰恰相反——正是它打破了那种只将政治参与视为价值源泉,并以它作为个人义务的观念。如果自由制度内在包含了某些善观念,那么这就无异于说,每个人一出生就承担着原始的道德责任。这就使我们倒向了社群主义:先定的善观念甚至能够超越个人的自由意志,并阻碍人们对它进行反思。政制不应该制造这种反自由的道德教条,尤其是在善观念的理性多元现状已不可动摇的今天。

公民资格理论的立论核心是,任何一种政制都不可避免地包含对某些善观念的承诺,即使是自诩中立的自由主义也无法避免。例如,许多人认为自由民主制度天然地持有平等待人的道德要求,因此,像歧视这样的行为,便绝不应得到支持。的确,自由制度不会支持歧视,但是,它也不会反对歧视。它反对的是侵犯权利的歧视行为。只要被歧视者的权利没有被侵犯,政制便无权置喙。进一步来看,尽管道德观念本身具有巨大的价值,但自由主义权利体系并不来源于任何善观念:它仅仅依赖于我们的自然理性——更准确地说,是我们自我决定的能力与意愿。因此,正如康德所云,“即使是一群魔鬼,也可以建立起”良好的秩序。

在此值得重视的是,在许多政治理论家眼中,自由主义理想设定了一个纯粹中立乃至于无偏好的个人范式,它要求我们将人看成这种形象。但事实是,如果人可以被如此看待、或者说人的独特自我可以被政治思考排斥在外,自由主义对政治权力的限制便无从谈起了。人的既有差异(它反映为无穷无尽的偏见)不能作为一种多余因素而被排除于政制之外——只有将它视为前述的“自然状况”,个人权利才成为可能。因此,可以近似地说:恰恰是因为我们不可能平等待人,我们才需要政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