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主义与族群歧视问题
在 《法律、社会偏好与承认的政治》 (以下简称《法》)中,我讨论了社会偏好与法律的关系,并指出:某些社会偏好——比如族群歧视——是不正当的,因为它使被歧视者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我继而认为,法律不应当保护这种偏好;倘若有些法律以此种偏好为基础,便是恶法。 平等隔离论题 当年关于平等隔离法案的争论,其核心论题是:它是否违反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平等的法律保护”条款。1896年普莱西诉弗格森案(Plessy v. Ferguson)中,最高法院指出:司法系统只能保证人在法律上的平等(legal equality),而对社会偏好所造成的实质上的不平等无权插手。从权利自由主义的立场来看,这一结论并无问题。人人“平等”的内涵只能是“权利平等”,而不能是“实质平等”,否则就要产生均贫富的可怕后果。 然而,当时这一结论却被用来确立平等隔离法案的正当性。那么,摆在自由主义面前的难题就是,应该如何理解“隔离但平等”的观念?自由主义能否既坚持权利平等的立场,又反对平等隔离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