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国家:承认与自我统治
1933年底,十九个主要美洲国家签定了《蒙特维多国家权利义务公约》。公约给出了“主权国家”的定义。一个主权国家必须拥有: 一,永久的人口(a permanent population); 二,确定的领土(a defined territory); 三,政府(government); 四,与他国交往的能力(capacity to enter into relations with the other states)。 在这里,值得关注的是第四条。一般来说,它意味着:一个国家的正当存在依赖于其他国家的(普遍)承认。这一标准被认为比前三条都重要得多。这一要求的合理性在于:国际社会具有某些程序,而一个国家若想参与这些程序,显然需要国际社会本身的认可。换句话说,一个政治实体若仅仅是自认为国家,至少是没有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