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观念的暴政”

这个时代最令人惊讶的特征之一是:人类的事务是由各种观念支配着的,而且它们还大模大样地凌驾在不容抹煞的事实之上。——Micheal Novak

关于民主制度转变为“多数人的暴政”继而退回至专制统治的可能逻辑,不仅在法国大革命中得到证实,而且对这种观念的批判,也早已成为老生常谈。让-雅克·卢梭,作为古典民主理念的首倡者,坚信多数意志的至高无上,以至于可以超越一切规矩甚至法律。正因为此,他尤其推崇雅典民主——众所周知,雅典的公民大会就是一个不受限制的决议机构。而关于民主决议与个人自由之间的博弈,则要至少延后至古罗马时期成文法的出现;至于“群己权界”的成熟概念,则还要晚上一千余年。今天我们都已经明确,民主之群域不能侵犯个人之己域,个人必须有足够的自由,以免受来自社会的侵犯——即使这一侵犯以“多数意志”为名。

然而卢梭对于自由的理解,与自由主义大相径庭。他特别指出,人拥有一种在群体之中才能实现的自由,即“人的自由”。这种自由与动物式的冲动不同,它建立在人的特质之上,以“高贵而完整”的道德品质为必要条件。卢梭尤其厌恶当时的社会环境,他认为那样的生活是沉沦而庸俗的,完全不能满足人之为人的品格。因此,他所强调的“人的自由”拥有强烈的道德责任感,并且以将人从庸俗生活中解放出来为己任。

这或许是卢梭喜爱古希腊城邦民主的深层原因。在城邦生活中,公民是城邦的主人,对城邦有着强烈的认同感与深厚的感情;公民的自治,就意味着公民的个人利益与城邦的集体利益合二为一,形成了一种超越自然状态的普遍意志。这种状态以民主为必需制度,最后达到人与群体的完全结合——这就是卢梭所指认的人在群体中才能实现的“人的自由”的最终达成。在这一状态之下,全体意志即是个人意志,而理所当然的是,在社会中只有一种观念,它表现为一个整全性意识形态,为每个人所完全接受;此即卢梭尤其是马克思所向往的理想社会。

这样一种充斥着道德高调与崇高责任感的民主观念,却在英美传统中毫无市场。数百年来,英美思想的共识是:人性是自利而有限的,不可能拥有那种“高贵而完整”的道德品质。所以,民主制不应当被赋予过高的意义与过重的责任,而只是抗衡统治者、调和公民利益的政治形态;处于民主制之中的公民,也不应该被要求与集体达到高度统一。在十六世纪后期,人的自利更被赋予了正当性而被写入宪法文本,而卢梭式的统一观念,则被称为威权体制的起源之一。

将民主视为实现某个至高道德观念的工具,还是适应人之自利天性的制度,是汉语思想所面对的一大抉择。令人遗憾的是,一个多世纪以来的知识分子,大都选择了前者。在“救亡压倒启蒙”的时代,民族主义思潮与民主思想结成了同盟;在人们看来,民主的价值主要在于其集体主义精神,在于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统合。后来,民主思想又与儒家传统结合起来:“天下为公”“大同”等思想,在某种程度上就体现了统一观念、团结一心的意旨。值得注意的是,当知识界激烈批判传统对个人的禁锢时,依据的立场依然是国富民强、“挽救国家于危难之中”的要求;而这一要求,则又体现着集体主义的观念——个人的独立自主不能危及社会的整体秩序,依然是汉语思想的基调。

对统一观念、“民众的大联合”乃至所谓“正确思想”的强调与向往,在中国与世界范围内造成了怎样的后果,自不必再提。二十世纪以来,中国所发生的民众运动之中,“民主”的地位远在与个人利益关系更加密切的“自由”之上,曾是一个难解的现象;现在看来,汉语传统对集体和社会秩序的重视,可以回答这一问题——个人脱离了群体尤其是家、国,就没有任何地位;这与卢梭的思想存在令人惊叹的巧合——“自由”对于民众,竟然属于完全陌生的他者。而中国知识分子、尤其是大部分马克思主义者都存在如下思想吊诡:他们既相信人民是历史和社会的主人、掌握着正确的观念,又认为人民是短视的、难以产生正确的认知,所以要靠他们的引导。当后者成为思想主流时,威权统治也就呼之欲出了。

汉语思想、民主制与马克思主义的内在联系,不仅造成了“观念的暴政”,而且构成了思想史的基调。在这样的基调之中,自由主义对个人自由的保护、对集体道德的拒绝、对统一观念的批判,更显得弥足珍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