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批评分界标准?

在科学哲学领域,长久以来占统治地位的(古典)归纳主义理论认为:科学理论即真陈述,并且是以符合归纳主义规则的方式得出的真陈述。对这一理论的常见反驳是指出没有任何一个科学理论是“真”的(因为它们都是全称命题)。这一批评是通过对比科学共同体的共识标准(即大多数科学家的判断)与归纳主义的标准得出的:因为通过了共识标准(而被贴上“科学”标签)的理论却没有通过归纳主义标准,所以必须拒斥后者。

然而这一批评并不能打倒哲学家,因为当时的哲学观念是,如果方法论与科学冲突,那么就应该摧毁、重建科学,而不是拒斥方法论。虽然这一观念现在看来是荒谬的,但在哲学上却不能不认真对待:它给我们提出了一个难题,即有可能彻底反驳一个方法论吗?

想要彻底反驳(古典)归纳主义,就必须指出其内部的背谬之处,而不能仅靠外部科学共同体的共识来作为规则。实际上,真正有效的批评是,归纳主义标准太过严格以致于任何客观陈述都无法通过——也就是说,归纳主义的科学只能是一个空集。

拉卡托斯在《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第二章2(a)中提出了一个批评方法论的规则:“如果一个分界标准同科学名流的‘基本’评价相冲突,那就应该拒斥该标准。”在这里拉卡托斯正式要求将共识标准作为评价方法论/分界标准的“元标准”,并且在后面指出,只有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才真正符合这一元标准。

然而令人疑惑的是,如果元标准真的非常有效的话,为什么哲学家们包括拉卡托斯本人还要提出那些繁杂的分界标准呢?既然元标准可以对各种所谓合理性标准作出评判,那么我们为什么不能直接了当地宣称科学的合理性来源于科学名流本身呢?

在我看来,这可能是拉卡托斯所犯下的又一处错误。他将方法论批评寄希望于科学名流的作法,如果不是心理主义的,至少是非理性主义的。尽管科学名流对分界标准的评判的确非常重要,但如前所述,这在哲学上却是远远不够的。拉卡托斯并没有意识到对一个分界标准进行内部的批评是可能的,也就是说,即使抛开科学史,我们依然能够指出某个分界标准是否合理——在前面我们已经指出了归纳主义标准的内部错误;而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本身也是因为无法给出理论退化的硬性规则而被否定的。这些都是分界标准的内在问题所致;归根结底,所谓“元标准”并不为哲学家所接受。

拉卡托斯在后面用了两个有趣的术语来概括他与波普尔之间的区别。波普尔认为必须制定出一个先验的分界标准来进行科学评价(比如把精神分析理论评价为“非科学的”)——这意味着波普尔支持“成文法”。而拉卡托斯同意波拉尼的观点,认为不可能存在成文法(或者至少需要权威来支持之),只存在判例法:而科学名流的判断就是最好的判例。

但是,成文法并不是不可批评的,而且这种批评与判例毫无关系;同样应该看到,成文法是超前于判例法的:古希腊时期科学与形而上学是不可区分的;1750年以前炼金术还是科学的一部分;行为主义出现之前所谓内省心理学亦被视为一门科学。很明显,伴随着科学发展,判例法也在逐渐发生着变化,而这无疑要归功于成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