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宜之计”的含义
一 约翰·罗尔斯在论述其政治自由主义理论特别是重叠共识概念时,曾着重强调:重叠共识完全不同于所谓“权宜之计”(modus vivendi)。这些论述在今天已经成为老生常谈。近日读到陈祖为“ 民主与精英——一种儒家视角 ”一文,注意到陈氏也强调:儒家有可能将民主视为一种“次佳的理想”,而这种态度完全不等于将民主视为权宜之计。陈文之后转述罗尔斯在《万民法》中的阐释:所谓权宜之计,乃是各种力量之均衡的产物,而非各种理由和价值之均衡的产物。 在反复考虑了上述阐释之后,我认为这种说法不能令人满意。简单地说,难道各方力量的均衡不同时也体现了各方所持的理由和价值的均衡?既然各方对自己力量的运用必定是基于自己的理由与价值观的,那么把力量之均衡与理由和价值之均衡断然区分开来恐怕就不尽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