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为奴与践诺义务论题
在《自由的伦理》第19章中,穆瑞·罗斯巴德提出了两个重要论点:自愿为奴自相矛盾;承诺本身不具有强制可执行性。其中,前者作为一项易于理解的思想实验,引发了自由主义者广泛的讨论兴趣;但是,相比之下后者无疑更加深刻,也更加重要。下面本文将分别讨论这两个论题。 罗斯巴德认为,由于人对自己的意志,亦即“对自己的心智和身体之控制”有绝对的控制权,不能被让与,于是自愿为奴的契约不具有任何效力;如果有人作出了这样的承诺,将自身意志让与他人,那么这将没有任何法律意义——具体而言,虽然作出并服从承诺本身并非不可行、亦非不正当,但法律并不会认为这一承诺应当被遵守。在此我们不难发现,“自愿为奴”这一概念的确切内涵,以及它与让与意志行为的关系,在罗斯巴德的文本中并不十分清楚,需要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