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极自由有什么错?
这的确是一个真正可以被称作“老生常谈”的论题,却关涉到一些关于人类行动的最令人困惑的疑难:像“自律”、“自我实现”和“做我们真正想做的事情”之类的历史悠久的概念,究竟具有何种涵义?在康德主义-自律伦理学之中,“自律”所指称的是人遵照通过自我反思而确立的普遍道德律令行动的状态,而自由意志则是一种不被其他任何外在因素决定的理性力量。但这并不能解除我们的疑惑。在积极自由理论家那里,前述概念显明地相关于对人类生活的统制,或者说对自我的调整与引导;按照查尔斯·泰勒的区分,它纯属一种操作概念(exercise concept)——通过对个人生命的再安排以达致自由。坚定的自由主义者或许会对这样的观念嗤之以鼻,因为依照边沁的经典论述,将自由与内在的自我状况联系起来,要么是语言混乱,要么就是把论证的责任推予形而上学。康德本人同样认为,“自由不能由某种所谓对人类本性的经验来充分证明”,而只能“先天地被证明”;他继而指出,只有在不依赖任何经验概念的前提下,由纯粹理性规定的意志才是自由的。这似乎指示着如下结论:前述自律式概念不可能经由经验分析而得到证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