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与言论自由
自由主义最为精粹的观念,是下面这条“损害原则”:人拥有一切自由,除非他的自由侵犯了别人的自由。表面上看起来,它简单而且完满,具有近乎专横的简洁。它可以被解释为“每个人具有平等的自由”;也可以被并非不准确地解释为“每个人拥有同样多的权利”——这正是“起点平等”的另一种表述。 在任何一个社会中,每个人的自由都会发生冲突。损害原则似乎正适合于调节此类情况。例如,一个人谋杀其邻居的自由和后者生存的自由之间出现了矛盾,很明显前一种自由是应该被剥夺的。但情况并非总是这样清楚,弗里德曼在其名著《资本主义与自由》中问道: “我的土地有所有权,以及我能任意使用我财产的自由是否能准许我拒绝另外的人乘飞机飞越我的田地呢?或者他是否有权优先使用他的飞机呢?或者这是否取决于他飞得多高呢?或者是否取决于飞机的噪音有多响呢?自愿交换是否要求他为了飞越我的田地而付款给我呢?或者我是否必须付款给他,以禁止他飞越我的田地呢?” 在这里,我处置土地的自由与他人使用其飞机的自由是冲突的,而且哪一方应该做出让步,委实难以判断。损害原则在这里无能为力。那么,国家是否应当介入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