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知规范性与实践规范性

作为现代分析哲学的起点(之一),逻辑经验主义者的立论核心在于认知意义:他们不仅对认知意义给出了明确的定义——亦即著名的证实原则——并将认知意义的有无作为一种普遍标准,应用于不仅是经验科学,而且也包括道德与法律等关于价值与实践的领域中。以现在的视角来看,相对于流行的所谓“实用主义转向”(pragmatic turn)或者实践转向(practical turn),逻辑经验主义者当年的做法无疑刚好相反:粗糙地说,实用主义转向试图将认知囊括于实践之中,而逻辑经验主义者却试图将实践囊括于认知之中。这里的对比横贯了整个20世纪哲学的发展:在逻辑经验主义之后,奥斯汀乃至整个日常语言学派强调了“以言行事”的观点,指出逻辑经验主义的意义理论过于偏重于描述性/事实性的语言而难以捕捉述行性(performative)语言的意义,从而也就不公正地贬抑了价值陈述与实践判断的意义。更进一步,后期维特根斯坦与蒯因以不同的路径颠覆了逻辑经验主义的根本立场:前者考虑以“使用”来摒弃——而非代替——意义,而后者虽然依然坚持意义这一概念,但却将认知意义下降为一种刺激意义,而这样一种行为主义的意义被认为是产生于外界刺激与身体感官的“界面”,而非产生于涵义等语义实体。

从现代实用主义的角度看,维特根斯坦的路径更接近于强调社群/共同体之公共实践的实用主义,而蒯因的路径更接近于强调自然主义的实用主义。当然,蒯因本人很大程度上还是一位经验主义者,而他的经验主义,相对于逻辑经验主义的区别更多的在于意义的(不)确定性,特别是他拒斥了证实原则所承诺的那种严格的、还原论的认识论与语义学。但是蒯因的在这方面表现出的理论倾向,如翻译的不确定性论题所示,被认为有相对主义之嫌。在其之后,戴维森对这个问题的诊断最终落在经验主义本身:他主张,如果能够抛弃经验主义的最后教条——即(经验)内容与(概念)图式的区分——则蒯因式的概念相对主义亦将同时得以避免。但是他最终得出的结论是,拒斥了这个区分,就必须同时拒斥概念相对主义与概念普遍主义这两者。至此,他的观点就已经具有相当强烈的实用主义色彩。

但是,在戴维森乃至许多实用主义者看来,在克服了内容-图式区分之后,我们得到的那种整全性至多是一种融贯论意义上的整全性,而非理性主义的整全性。这两种整全性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依然保留一种“赤裸的”、自然的因果关系作为一种超出概念体系的外在的约束。在这个意义上,实用主义会将一系列外在论事实,例如水是H2O亦或XYZ这样的自然类事实作为一种模态事实和形而上学事实存而不论地接受下来:这些外在论事实的地位,在许多自然主义者那里被理解为满足了实在论的最低限度承诺,即在字面意义上,自然被置于心灵之外。因此我们能够看到,一方面,这种自然观念似乎取代了那种经验主义-基础主义的感觉材料或康德式杂多的地位,但另一方面,这种观念实际上更接近于康德关于物自体的论点,并且它没有把握康德试图将因果性归于先天的理性范畴的做法,因而使得物自体——作为一种不可被认识但却在外部对我们施加影响的实在——这一备受争议的概念更加膨胀,而非相反。

与蒯因自然化的经验概念不同,戴维森对内容-图式二元论的融贯论回应付出了隔离经验与自然的代价:经验是心灵之内的或者进入心灵的,自然则是心灵之外的。只有当内容与图式都处于因果性的领域之外,戴维森才能够主张既没有中立于图式(进而可以证成图式的)内容,也没有悬于内容之上的、不可通约的图式。只有信念才能证成信念。这固然避免了给予神话的问题,但同样面临倒向相对主义的危险,只不过此处的危险不在于(由于图式无法被内容所充分决定而导致的)概念相对主义,而在于我们的整个“经验世界”——作为一个自成一体的信念系统——只与自然处于一种非规范的关系,亦即因果关系之中。当然,这样的相对主义并不为实用主义者所担忧,甚至也不会被他们视为一种需要被规避的后果。戴维森本人诉诸于激进解释与宽容原则的观点来保证人们的信念具有一种实用主义意义上的、大致的正确性与合理性:这里的关键在于,既然不存在一种中立的、基础主义的经验内容,那么也就不存在那种所谓的立足点,以至于我们可以站在这个立足点之上对我们的信念系统做出一种整体的、或者说超越性的评价。

实用主义者力图在满足下述两个条件的前提下对我们的整个“经验世界”,或者说人类的“在世存在”达致一种全局性的理解:一方面对自然主义的承诺——即一系列外在论事实的基本地位——保持尊重,另一方面又避免像一些还原论者那样试图将认知过程,特别是认知规范性化约为纯粹的自然事实,例如对环境的适应性等演化论式的概念。他们实现这种全局性理解的方式,除却自然主义的理论资源之外,很大程度上也必须借助于前述维特根斯坦式的理论路径,因为似乎只有在这条路径之中,认知规范性可以同时抵抗还原论与怀疑论的压力。

维特根斯坦式的路径将认知意义与认知规范性的问题被处理为不仅是个体实践,而且是公共实践的问题。回溯地看,从逻辑经验主义到言语行为理论家、再到维特根斯坦的理论进路是比较清晰的:就“以言行事”等概念来说,既然言语是一种行为,那么当然,认知就是一种实践。在这个意义上,实用主义转向的一大核心主题就是倒转逻辑经验主义者所主张的那种认知主义的立场。当然,对这样一个主题可以有以下两种不同的解读:第一,认知是一种实践,或者说是诸种实践中的一类;第二,认知是实践的一部分或一个环节。第一种想法看起来只是泛泛地主张“说话”是一种“做事”,这大概不会引起什么争议,但也似乎只是一个语词问题;而第二种想法无疑更接近实用主义者的立场。但是,如果第二种想法意味着实用主义者想要主张实践规范性在某种意义上涵括、深化乃至超越了认知规范性的传统概念,以至于认知行为或者认知过程本身尚不足以承载规范性——例如一些哲学家认为在缺乏环境事实,特别是语用事实的前提下,仅凭语义事实将不足以固定言语的意义——那么这就会立即引起以下两个疑难:第一,休谟式实践理性的观念消解了实践规范性,或至少是将实践理性贬抑为一种工具理性;第二,认为实践规范性的效力是非认知的或者超越认知界限的,就可能会陷入康德意义上的他律。

休谟式实践理性的观念将动机-欲望排除在规范性的领域之外。在给定一个动机-欲望作为实践目标的前提下,休谟主义者主张存在着一个关于达致该目标的最佳手段的合理性标准,亦即工具理性的标准。当然,这种观念的前提是,在理论上我们总是能将一个实践目标和达致这个目标的手段区分开来,也就是说,如果我们对于何谓“最佳”依然存在争议,那么这种争议可以继续分解为关于一个更小的目标和达致这个更小目标的最佳手段的争议,以此类推。基于此,手段问题在原则上被休谟主义者视为一个客观的、事实性的问题,而目标问题在原则上则被视为一个主观的、价值性的问题。这个事实与价值的区分,实质上也就将任何一种实践划分为两个部分,而实践规范性的概念将只能被归于手段问题而非目标问题。但是,在此没有争议的是,关于何种手段可以最佳地达致特定目标的问题,作为对一个或一系列事实判断的真值的考察,是一个认知性的问题——或者说,首先是认知性的问题——而没有什么理由特意将其归为实践性的问题。但如果我们真的认为认知只是实践的一个部分或一个环节而不能承载规范性,那么休谟式的实践理性观念就不仅会摧毁实践规范性,而且也会进一步摧毁认知规范性。当然,这一点并不令人意外:许多带有实用主义倾向的理论家的确对语言意义乃至知识辩护的理论持有一种相对“消极”的立场。

上述论证不仅仅聚焦于休谟式实践理性观念对实践规范性的挑战:更重要的是,由于休谟主义者破坏实践规范性的前提是他们对认知规范性的朴素理解——亦即通过将价值与事实对立起来以在事实判断的层面上维持认知内容与真值条件的联系,那么实用主义者就会因为取消这种对立而破坏这种联系,从而走向一种比休谟主义者更激进的怀疑论立场,即,不仅像价值事实或者道德事实这样的概念,就连经验证据或者语义事实这样的概念都难以维持。

当然,实用主义者可以辩称他们不必接受休谟式实践理性的观念。但休谟式的观念确实与实用主义者对实践规范性的理解有不可忽视的亲缘关系:特别是,休谟主义一定程度上抓住了那种“实践似乎比认知多出一些东西”的哲学直觉:比如,道德哲学所考察的动机问题一般会将实践理解为动机与信念的结合——亦即上文所谈到的目的与手段的结合——而动机内在论者与动机外在论者的争论点在于道德信念是否本身就蕴含着道德动机。但即使我们同意动机内在论者的立场,我们也最多只能得出结论说,道德信念——作为蕴含动机的信念——是一种特殊的信念,而一般的、非道德的信念并不蕴含着动机,因此非道德的认知活动也就不足以构成一种实践。这就又回到了所谓实践是一种超出认知界限的活动的结论上。所以,休谟式实践理性的观念所提出的问题不在于这种观念本身是否正确,而在于如果实用主义者沿着前述那种直觉走向这样的主张——实践包含着认知性的部分与非认知性的部分、以及认知活动需要与非认知性的因素结合才能承载规范性并具备规范效力,那么他们就陷入了一种困境。休谟式观念在这里起到的理论角色,即是将这个困境展现得更加清晰。

应当如何理解那种哲学直觉呢?在初确意义上,我们可以承认实践比认知,或者实践规范性比认知规范性似乎多出一些东西,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多出来的东西是非认知性的(non-cognitive)。例如,我们可以认为一个典型的以言行事句“这个房间太暗了”具有远超其字面涵义的内容,并且,正是这些多出来的内容使这句话蕴含着一个具有实践规范效力的要求——亦即打开房间里的灯——而不仅仅是一个对房间亮度的经验描述。但是,一个要求超出了一句话的字面涵义是一回事,这个要求的规范效力的来源是另一回事。我们应该承认,这个要求的个体化(individualization)条件,除却这句话的字面涵义——或者狭义地说,“认知意义”——之外,还必须包括一系列语境/语用的事实,但我们大概没有理由说这些事实是超越认知的或非认知的。认为这些多出来的东西是非认知的,就等同于再次滑向休谟式实践理性的观念(休谟式的观念同样可以承认“这个房间太暗了”蕴涵着一个要求,但它认为这个要求的实践规范效力源于对光亮的欲望,而这种欲望本身是非认知性的)。

深入地看,实践超越认知界限或者说认知(意义)无法穷尽实践(意义)的观点非常接近于,并且平行于所谓涵义无法追踪指称或者无法满足真值条件的观点,也就是说,外在论下的语义事实超出了内在论下的语义事实。而站在规范性的角度看,外在论事实作为一种赤裸裸的自然事实或者形而上学事实、同时又作为一类规范事实超出了心灵的界限。虽然这一观点并不会像休谟式的实践理性观念那样取消实践规范性的约束,但它会将这种约束仅仅承诺为一种外部约束,即一种他律。

这个问题经常被当代的语义外在论者表述为一个关于模态事实的问题,即他们主张存在着一些语义事实作为模态事实影响着意义,而说话者往往对这些模态事实缺乏任何内在的把握。例如孪生地球的经典例子被用来说明关于“水”的意义不随附于说话者的内在状态——从根本上说是语言共同体的心灵状态——并且无论说话者的内在状态包含着多少关于外部世界的真实信念,总可以设想存在着一些语义事实位于这些信念的范围之外,并且由于这些事实是模态事实,则其个体化的条件仅仅与可能世界的形而上学状况有关,而与涵义或者认知意义无关。但这个论证有乞题的嫌疑:因为,外在论者对可能世界的形而上学状况的设想本身就预设了一种物自体式的语义事实的概念,而这样的概念又预设了外在领域与内在领域,也就是指称的领域与涵义的领域的相互隔绝,或者至少是预设了指称的个体化条件超越了涵义之约束的结论。回到孪生地球这个例子本身来看,至少在初确的意义上,它并不意味着我们有理由将那些外在的事实在原则上视为非认知性的——恰恰相反,这个例子最好被理解为,尽管在经验上——而不是模态上——总是可以设想存在着超出说话者当前内在状态的语义事实,但这些事实在原则上都可以被认知。

至此,我希望已经表明,那种“实践似乎比认知多出一些东西”的哲学直觉并不像它初看起来那样具有一个明晰的内涵。特别是,如实用主义转向的理论进程所示,它非常易于滑向一种一方面是相对主义,另一方面又是他律的观念。相对主义与他律的结合的根源,就在于实用主义者在超越经验主义(的内容-图式二元论)之后,又陷入了一种理性与自然的二元论:他们所承诺的那种整全性至多是自然主义——更准确地说是自然主义的外在论——的融贯论意义上的整全性,而非理性主义的整全性。这里真正的症结不在于他们简单地将认知说成是一种实践,而在于他们所承诺的那种实践,特别是公共实践的概念必须受制于自然主义的因果形而上学。历史地看,虽然维特根斯坦本人似乎还保留了一些非自然主义的承诺(如盒子中的甲虫的隐喻),但他却将其神秘化,并且这些承诺也正因为这种神秘化而被其后的实用主义者视为一种理论上的残余。

以形而上学的术语来说,我们可以承认认知与实践的区别是一种经验或者社会建构意义上的、约定俗成的区别,而否认它是一种类型(type)上的区别。比起简单地把言语理解为一种行为、因此把说话理解为一种做事,更根本的在于把言语与行动都理解为对世界的要求作出回应,这种要求-回应的关系即是基本的规范关系:一个球形的物体要求我们将其判断为球形的;一位值得帮助的人要求我们对其实施帮助。这种回应当然是一种规范实践,但我们没有必要说这个规范实践“不仅仅是”认知活动乃至“超出了”认知活动的界限,因为用认知活动从来都不是一种表征、或者对世界的被动反应(自然主义意义上的刺激-反应);对要求的回应必须蕴含着一种自发性,即是一种自律,而非他律。我们很快就意识到,恰恰只有在那种休谟式的观念——也就是,实践是一种主动的活动而认知是一种被动的活动——之下,实践规范性才会被理解为一种“超出”认知规范性的东西。如果我们在康德的意义上将认知活动与实践活动都把握为自律的,那么认知规范性与实践规范性就不会有任何实质性的区别。以信念来回应要求与以行动来回应要求是同一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