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主义与平等理想

经典自由主义理论对平等观念抱有警惕态度。与诸保守主义不同,自由主义作为一种规范理论,对人与人之间的自然差异并不重视;或者说,这一事实之程度如何、甚至存在与否,都不会影响自由主义的逻辑。虽然,在罗尔斯或诺齐克的论述中,前社会的人类基本境况具有重要地位,但它仅影响着给定之历史解释(更准确地说是历史假说)的有效性,而与作为一种理想程序的自由主义理论则并无关联。

自由主义的这种特征,在与施特劳斯政治哲学以及左翼社会理论的论辩中清晰地展现了出来。施特劳斯指责自由主义忽视了人的自然差异;按照他的理解,这些差异不仅深刻影响到政治制度,而且关系到自然法的本质。换句话说,自然法就应当是完整体现上述自然差异的法。这种理解就使得经典的自然权利观念受到了来自自然法自身的反驳。

而左翼理论很大程度上立足于古典政治哲学的完善论——它关注人之命运的“终极结果”。它来源于亚里士多德的目的论哲学:我们的一切考量都应该围绕着政治的目的,即达到完美的至善。显然,人之间若存在任何不平等——也即,存在任何高下之分——都无法使我们达到这一目标。所以,结果平等本身仅是一种道德哲学的副产品,也正因为此,这一主张实际上远没有它表面上看起来那样荒谬。而从思想史上看,人们之所以对结果平等的理想丧失兴趣,正是由于作为一种严格的历史决定论-乌托邦预言的马克思主义失去了魅力。也即,当分配正义论题并未像经典马克思主义所认为的那样走向终结时,机会平等观念就恢复了其吸引力。

换句话说,即使撇开上述目的论,平等也具有丰富的道德价值。我们应该认真思考这一论题:不平等在何种情况下才是合乎正义的?或者说,资源占有的不平等的根源为何,它在何种程度上是可辩护的?设想一种常见情况:一位运动员天赋异禀,以至于比别人更易于获得成绩。按照惯常思维,这一不平等状况来自于天生之运气,因此许多人并不会认为这是不正义的。然而,将我们的社会状况维系于随机的“运气”,真的是可以接受的吗?难道人的命运应该受族群或天赋等道德任意因素的影响吗?如果运动员们的自然禀赋严格等同(这当然是一个假想状态),也就是说,其未来的成绩完全由后天的努力决定,这不是更符合我们的道德直觉吗?

这就表明,严格的平等观念与当下的社会现实存在着难以调和的矛盾。由此就催生了一种与众不同的分配正义理念,它致力于在程序自由主义的基础上,将机会平等理想推向极端。起先,人们从罗尔斯的《正义论》中发现了这样的叙述:“所有的社会基本资源——自由与机遇、收入与财富与自尊的基础——都必须平等分配,除非对某一种或所有社会基本资源的不平等分配将有利于最少受益者”。也就是说,只有当不平等分配最终有利于所得较少者时,不平等才是可取的。随后,罗尔斯又提出了名为“无知之幕”的思想实验,借此让我们设想:当一些对自身先天条件一无所知的人进行商议时,会得出怎样的正义原则。显然,罗尔斯清楚地看到了人之先天条件的不平等所带来的影响,但他并不认为严格的平等——尤其包括起点平等——是一个值得追求的目标。他指出:“没有一个人能说他的较高天赋是他应得的”,但是,也“不能因此推论说消除这些差别”。显然,如果像经典马克思主义那样意图在后天的社会资源分配上抹平差异,那只会导致人的自然天赋的巨大浪费。作为折衷,他提出了上述的差异原则。

德沃金对罗尔斯在平等理想面前的退让感到不满。他特别指出,平等这一价值不仅可以作为正义理论的基础,而且也是当代诸种政治哲学的共同主题;这就是说,许多貌似冲突的政治理论,实际上均可以统合于平等观念之上。而具体到政治事务,他认为,其目标应该是促使人实现其最高利益,亦即实现自己所选择的“良善生活”。这一“目的论”所蕴含的论题是:每个人都应获得同等对待;每个人都应有同等的资源与机会去满足其旨趣。显然,这明显指示着前述那种激进的起点平等-机会平等理想。为此,德沃金同样设计了一个思想实验:设想社会中的资源都被放到拍卖行去拍卖;而我们每个人均拥有等同的购买力,去选购实现自己所偏好之“良善生活”所需的资源。德沃金认为,如果这一模式得以运转,严格的机会平等要求就可以满足;即使在此之后社会中出现了任何的不平等现象,都可被视为道德的。因此,这种状态是合乎正义的。当然,在现实中,我们的自然差异难以抹平;而鉴于高天赋者的优势与低天赋者的劣势都并非他们所应得,这就势必要求后天的调整。对此,德沃金提出了一个与“无知之幕”类似的“保险计划”。在拍卖活动进行之前,我们皆知悉:可能在步入社会之后获得或高或低的天赋,于是便会在提前为自己购买一份保险——每个人将自己的资金分出一些,以作为将来给予低天赋者的补偿。

机会平等的分配正义理论尽管有多种不同表述,但其核心并无差异:以严格区分人的“先天条件”与“后天选择”为基础,仅将合乎正义的不平等限定于同等起点下人的自愿选择之范围,而将由先天因素所带来的一切不平等拒斥在外。如果如此概括是合理的,那么这无疑是一种规范性立场,也就是说,人之自然差异牢固存在的事实判断,并不能构成对这一观念的反驳。从这一角度,罗尔斯最终放弃对严格机会平等理想的追求,显然仅是出于现实可行性的考量;而德沃金的“保险计划”尽管要求了一种在社会秩序形成之前不可能获得的知识,但就其设计本身而言,依然具有相当的说服力。

这一理论的真正问题在于,它将先天之环境与后天之选择割裂开来,这无论是在道德哲学还是在经验科学上都是令人难以置信的。人的选择不可能脱离自身状况,而自身状况又显然受到先天条件的强烈影响。抛开环境——尤其是环境中那些使我们区别于他人的特异因素,机会平等理想所期盼的那种“真正的”个人选择就不可能出现,除非我们都是出生在生产线上的、一模一样的机器。自愿并不意味着存在一种绝对的自由意志,或一个完全孤立的自我;将“选择”与“选择者”分割开来,显然源于形而上学上的巨大错误——在某种意义上,完全相同的“选择者”只会产生完全相同的选择。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我们所拥有的先天条件无疑对我们的人格有不可忽视的影响,也即,我们的自我认同不仅由意志所能控制的部分构成,那些非自愿的性格、偏好与社会环境显然也是其重要成分。机会平等观念在此将个人选择置于过于重要的地位,以至于给我们一种奇怪的印象:社会中的成员必须被视为“完全理性”的,若非如此,人们就不可能在生活中真正避开运气,亦即道德任意因素。前文的例子在此能够说明一些问题:如果说运动员因其随机的自然禀赋而获得了不应得的成功,那么,罪犯可以依此辩解说,其行为同样源于一时兴起的、非理性的随意判断,因此其刑罚也是不应得的。面对这一逻辑,机会平等观念只能更进一步将道德任意因素逐出社会,否则就无法将先天条件之运气与后天行为之运气区别对待;而这一混同,将迅速摧毁其赖以成立的道德基础。罗尔斯在此处有一些非常睿智的见解,他指出:“……不能说因为我们的这些偏好是天生的以及不是人们选择的产物就致使社会应该对我们进行补偿。相反,处理一些我们与生俱来的偏好,是我们正常人生的一部分”。

机会平等观念之所以会对当下的社会状况感到不满,其根源在于:它持有一种关于“最初占有”的权利理论。根据这一理论,某人对一件无主物(准确的说是罗尔斯之“社会基本资源”)的占有不可能是正义的,因为他对该物并无权利。举例而言,运动员对“身躯健壮”这一资源并无权利,也就无权拥有它;如果他利用这一资源获得了更有利的生活条件,就应该对那些不幸不拥有它的人进行补偿。换言之,严格的机会平等理想认为,任何人对社会基本资源均无权利,唯一可行的方案便是平均分配;鉴于如此分配已不可能,我们就必须采取尽可能的补偿。

这一权利理论面临的关键疑难在于:既然无人对无主物有权利,那么占有该物显然也没有侵犯任何人的权利。因此,“身躯健壮”这一资源对于该运动员来说虽非应得,但也绝非不应得。所以,“最初占有”既谈不上正义,也谈不上非正义——正义的内核是权利,而在任何形式的占有之前,权利并不存在。在此基础上,广受指摘的自然天赋分配的“道德任意性”也就不存在了:如果这种随机分配并非不正义,并且,如果其他方案并没有展示出更有力的理由,我们就最好认可并维持当前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