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与言论自由

自由主义最为精粹的观念,是下面这条“损害原则”:人拥有一切自由,除非他的自由侵犯了别人的自由。表面上看起来,它简单而且完满,具有近乎专横的简洁。它可以被解释为“每个人具有平等的自由”;也可以被并非不准确地解释为“每个人拥有同样多的权利”——这正是“起点平等”的另一种表述。

在任何一个社会中,每个人的自由都会发生冲突。损害原则似乎正适合于调节此类情况。例如,一个人谋杀其邻居的自由和后者生存的自由之间出现了矛盾,很明显前一种自由是应该被剥夺的。但情况并非总是这样清楚,弗里德曼在其名著《资本主义与自由》中问道:

“我的土地有所有权,以及我能任意使用我财产的自由是否能准许我拒绝另外的人乘飞机飞越我的田地呢?或者他是否有权优先使用他的飞机呢?或者这是否取决于他飞得多高呢?或者是否取决于飞机的噪音有多响呢?自愿交换是否要求他为了飞越我的田地而付款给我呢?或者我是否必须付款给他,以禁止他飞越我的田地呢?”

在这里,我处置土地的自由与他人使用其飞机的自由是冲突的,而且哪一方应该做出让步,委实难以判断。损害原则在这里无能为力。那么,国家是否应当介入呢?

古典自由主义理论指出:国家是自由的敌人,但为了保护自由制度本身,国家必须存在——这是一种“必要的恶”。但随着时间推移,当时的理论家未曾讨论到的问题,在今天变得非常明显而且严重,以至于古典自由主义的根基,也受到了强烈的质疑。

众所周知,如果要在媒体上发表言论,就需要付出金钱;一般来说,言论的影响力与付出金钱的多少是直接挂钩的。那么是否可以说,富人的言论可以得到更广的传播?进一步设想,媒体是否有被富人把持之虞?当言论被加上了金钱的门槛时,垄断是否就会出现?

垄断是自由的敌人。只有当相近的选择成为可能时,人才拥有自由;因为垄断削减了选择,所以才会有反托拉斯法的出现。而如果一个人的发言不能被听到,其言论有多少自由呢?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国家是否应当介入,以扶植公共辩论甚至强行催化不同意见的产生呢?

在这种思路的影响下,1969年,催生了“红狮广播公司诉联邦通讯委员会案”(Red Lion Broadcasting Co. v. FCC)。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的红狮广播公司(以下简称红狮)在一个节目里播出了哈吉斯(Hargis)神父对《极权主义者哥德沃特》一书作者库克(Cook)的抨击。事后,库克根据“公平法则”(联邦通讯委员会制订的法则,规定如果广播公司播出了攻击某人的节目,它就必须给予此人以回应的免费机会)向FCC申诉,要求红狮免费提供回应哈吉斯的时间。FCC认为,公共利益要求公众应当具有获知另一方观点的机会,即使红狮必须承担这段播出时间的费用,它依然负有这样的义务。红狮对此不服,认为FCC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结果,最高法院维护了“公平法则”,支持FCC。怀特大法官指出:“第一修正案的目的是保护和促进传播交流,如果它不允许政府通过颁发广播许可证的办法、限制许可证的数量来避免频率堵塞的办法来实现无线电通信,这显然是不可思议的。”政府注意到,无线电频率是有限的;所以必须通过颁发许可证的办法,限制、筛选媒体,以防止私人垄断广播业。最高法院认为,在广播电视上发表言论,必须付出高额金钱;倘若一定要先付费才能播出,那么将只有少部分人能够承担这一成本,这会使公平法则形同虚设。

在这一案例中,库克所拥有的言论自由,在公平法则的支持下,被提升为在广播公司免费发表回应的权利。然而,广播公司显然拥有决定其播出内容的自由(这当然是言论自由的一部分);这两者发生了冲突。此时国家介入,前者得到了支持,因为第一修正案被解释为更加积极的涵义——保护和促进传播交流,而不仅仅是对言论自由的消极保护。这样,后者就必须服从于上述积极目的。

如果最高法院的思路是正确的,古典自由主义就得到了反驳。在红狮案中,国家不再是自由的敌人,而变成了自由的朋友。相当多的左翼自由主义者论辩道,如果不采取“国家积极主义”,公共利益和自由就会同时受到损害;在库克的权利和红狮的自由之间,如果必须做出抉择,那么就应该支持前者即听众一方,而牺牲后者。

我们都承认垄断的危险,也承认自由会在垄断之中受到最大的伤害。但根据自由主义的立场,红狮案的危险后果在于,它为媒体管制提供了公然的支持。有人认为,国家并没有背离其价值中立的立场,它只是通过支持库克的权利,间接扶植了公共辩论(这就类似于在辩论赛中,为弱势一方提供资金赞助,使辩论更趋激烈)。关键在于,如果库克不能得到公正法则的支持,他就几乎不可能在同等状况下回应哈吉斯。这里的疑难,在“哥伦比亚广播公司诉民主党全国委员会案”(Columbia Broadcasting System, Inc. v. Democratic National Committee, CBS v. DNC)中表现得更加明显:简而言之,一方面,金钱直接关系到言论,限制金钱就是限制言论自由;但另一方面,金钱又增加了言论垄断的倾向,而垄断同样危害了言论自由。

我们可以看到,长久以来形成的自由主义原则,无论在左翼或是右翼那里,都无法对这一疑难作出令人满意的解释。在洛克时代,金钱与言论的联系还不很密切,这一问题并不明显;但当科技发展使得媒体的门槛越来越高时,言论的门槛也随之升高了。这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弗里德曼在论述垄断问题时,直截了当地指出私人垄断至少比国家垄断更好(FCC的公正法则本身就是一种国家垄断)——降低言论与金钱挂钩的程度,是解决它的最佳方案;这一方案将随着科技进步变得愈发清晰:互联网极大的降低了传统媒体的权重,并且使得发表言论变得更加容易;至少,与几十年前的读者、听众或观众相比,我们将更加平等,更加难于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