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念史二论(一):民主与宪政

民主是一种历史悠久的制度,而“宪政”的概念,至少要晚上一千余年。对民主的夸赞,历来是意识形态所发出的主流声音,无论在威权国家还是自由国家,皆是如此。但有趣的是,威权国家只谈民主,不谈宪政;而在自由国家,它们往往会分别成为两股政治力量的指引,譬如美国的民主党与共和党。

宪政与民主的关系远不像人们普遍以为的那样和睦。让我们把目光投向古希腊:雅典既是古典民主的开创者,也是历史上将古典民主置于政治体制之尖顶的唯一国家。古典民主背后是一种平等主义的观念,它代表了人作为政治参与者的基本朴素理想,即公民在参与纯粹政治的时候,应当舍弃财富、出身等无关因素,达到无条件平等;而一人一票的选举制,就是对这一诉求的直接表达。

然而这种平等主义,在雅典就走向了令人啼笑皆非的极端——在一个时期,选举制居然被抽签制代替。人们认为,以选票决定统治者的制度也是不平等的;若要实现真正的公平,统治者之间就不应该有优劣之分。平等主义最终指向了这样的诉求:把权力交给随机性而不是交给公民意志,才是真正的、绝对的公平。毫无疑问,这一结果是荒谬的,它与政治的本原目的完全脱节,是一种“为了平等而平等”的观念。

而在两千年后,这种极端民主的弱形式又为卢梭所重新提出。卢梭认为,多数人的意志就是上帝的意志,就是唯一正确的意志、必须听从的意志;任何反对它的,都要被彻底消灭。正是在这种理念的指引下,法国大革命为一种革命恐怖主义所控制。以多数人的意志之代表自居的罗伯斯庇尔等雅各宾派,试图以说服乃至强力措施改造人性、达致建立在雅各宾主义整全性意识形态基础上的全新社会秩序,为此,不惜对法国的传统进行了歇斯底里的毁坏,甚至对贵族阶层乃至一切反对者实施了惨烈的屠杀。可以说,对于原先的封建开明专制,革命者不仅清除了“封建”,也抛却了“开明”,却留下了“专制”。

民主的两大特点:平等主义与多数决定,在上述两个历史片断中,昭示了它们所蕴含的邪恶指向——不受约束的平等主义产生乱政,肆意而为的多数决定引发极权。而以实现“最好的民主”为最终目的的政治,更会使公民产生法国大革命式的扭曲心态:如果平等的自由不能达到,宁可实现平等的奴役!而这种心态更蕴含一种直通极权的意愿:宁可所有人一贫如洗,也不能容忍贵族阶层的存在!很明显,这一意愿直接导致了革命恐怖。

如果以更高的角度来看待政治理论,就会发现自由主义与其余哲学真正对立的地方,在于对待权力的态度与做法。柏拉图创立了一个影响深远的传统观念:政治哲学的任务,就是回答“哪种制度最好”“谁来掌握权力最合适”的问题。两千年来,各种回答层出不穷:“让哲学家掌握”(柏拉图)、“让明君掌握”(儒家)、“让多数人民掌握”(卢梭)、“让无产阶级掌握”(马克思),百家争鸣花样翻新。然而自由主义指出,谁掌握权力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权力如何运转、能否得到制约。波普尔的一句话更能说明问题:“不管统治者是无产阶级还是资产阶级,谁握有权力,谁就是统治阶级。”(大意)权力总是可怕的、必须防范的。无论掌权者是君子还是小人、是集体还是君王,都不可能使权力得到制衡;而民主期望以多数民意对抗权力,又会产生“多数人的暴政”。所以,不仅是为了消除威权体制、也为了防止民主走向极端、更为了澄清政治的真正目标,就必须引入权力制衡机制,即宪政体制。

无宪政的民主,要么是雅典的平等乱政,要么是法国的恐怖政治;而哪怕是“无民主的宪政”,虽然算不上好的体制,其庸碌无为也总胜过乱弹琴。应该承认,在以个人自由为主旨的现代政治环境中,建立在对公权之有效限制上的宪政制度,比民主更为重要。进一步来说,平等再关键,也不能引发乱政;民意再重要,也不能改变制度。

民主与宪政的分野,直接导致前现代之古典民主国家与现代之代议制共和国的区别,这也是法国革命与美国革命、欧陆理性主义政治传统与英美经验主义政治传统的区别。宪政民主所透出的对制度规则的尊重、对现行秩序的保守、更重要的是对权力的有效限制,都代表了对于社会/政治之整体的审慎态度,这种态度由古而今、由西至东,与一个多世纪以来中国的极端意识形态形成了鲜明对比,这之间的差异,值得我们所有人认真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