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管制与自由的成本逻辑

自从GFW的威力真真切切地施加在我身上之后,我对互联网管制就产生了浓厚的兴趣。5月15日blogger.com被史无前例的封锁,之后不断有人出来宣称:虽然做的有点过分,但blogger“该封”、“封得有道理”,因为有些内容“确实不该看”。这种结果决定论是如何妨害自由的,我在前面已经谈到过;现在我想讨论的是,自由作为一种制度,为什么是一种应然的选择。

自由首先是一种自然原初状态:意思是说,如果没有限制,自由就会永远保持下去,不需要任何外界力量维持、没有任何原因、更不会有任何施予者。以一个不恰当的例子来说,如果没有任何限制,水总是会自然地往低处流(以常识为范围,不涉及任何物理概念);与此相似,如果没有限制,人就是自由的——它没有代价、没有成本。

那么很容易得出的结论是,自由没有成本,限制自由才会产生成本。但是可以设想,如果甲天生比乙强壮,在不限制自由的环境下,甲就可以凭武力抢夺乙的财产,并宣称:我有抢夺他人财产的自由。这种情况实际上是对自由的破坏,因为这是在侵犯乙的自由。如果这种行为是被允许的,那么一切弱者的自由都会化为泡影——自由被用来破坏自由本身,这是不能容许的。那么,就有必要制定出一条规则来防止发生类似事件。

这条规则就是“损害原则”:人拥有一切自由,除非他的自由侵犯了别人的自由。直观的说就是:你拥有做一切事的自由,但没有破坏自由本身的自由——自由这一框架所容许的行为,不能被用于破坏这一框架本身。必须注意,这条原则不同于任何其他原则,因为它的作用实际上是保护自由,而不是限制自由。

自由主义与个人无政府主义的区别就在于:前者认为,使上述原则得以实行的政府是有存在之必要的,尽管政府掌握了大量资源和暴力工具,可能会侵犯个人自由,但如果作出合适的限制,“最小政府”之恶是可以容忍的,是“必要之恶”。而后者断然否定一切政府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他们认为,既然政府有其恶,那就谈不上什么必要不必要,一切高于个人的机构都是非法的。这方面的论题今天不涉及——一个简单的结论是,个人无政府主义显然不是现实政治领域中的可行选择。

任何加诸于自由之上的规则都需要付出成本,而“损害原则”背后的政府,就需要公民付出适当的成本来维持,这就是税收的来源。显然,政府越大,对自由的限制就越多,维持成本就越高,相应的,税收也就越重。这就是当今国人对此不满的主要原因——一个威权政府,必然十分臃肿腐败;为了维持这种臃肿腐败,势必加重税收。

威权政府臃肿腐败之根源不在别处,都在自由的成本逻辑这里。限制自由,尤其是规模和权力超越了“最小政府”,就是在逆成本逻辑行事。这只会形成一个恶性循环:对自由的限制越多,政府越大,税收就越重,公民自由就越受侵犯。自由有其必然性,对这种必然性的违犯不会带来秩序,只会带来社会溃败——互联网管制的愈发严苛与网民反抗的愈发激烈,只不过是溃败的一种具体表现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