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主义与平等理想
经典自由主义理论对平等观念抱有警惕态度。与诸保守主义不同,自由主义作为一种规范理论,对人与人之间的自然差异并不重视;或者说,这一事实之程度如何、甚至存在与否,都不会影响自由主义的逻辑。虽然,在罗尔斯或诺齐克的论述中,前社会的人类基本境况具有重要地位,但它仅影响着给定之历史解释(更准确地说是历史假说)的有效性,而与作为一种理想程序的自由主义理论则并无关联。 自由主义的这种特征,在与施特劳斯政治哲学以及左翼社会理论的论辩中清晰地展现了出来。施特劳斯指责自由主义忽视了人的自然差异;按照他的理解,这些差异不仅深刻影响到政治制度,而且关系到自然法的本质。换句话说,自然法就应当是完整体现上述自然差异的法。这种理解就使得经典的自然权利观念受到了来自自然法自身的反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