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文

中东问题两文

政治困境?神权共和或世俗专制 近几个月来,发生在中东伊斯兰世界的第四波民主浪潮引人注目,而更令人感兴趣的则是对这一事态的诸种解释。或许只有处在变化中的事物才能为人所深刻理解,因此,此事件对阿拉伯社会之原先秩序的激烈颠覆,也使我们看到了人类政治事务的精华所在。 不论如何描述,专制统治在伊斯兰诸国中的广泛存在总是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与之伴随的问题就是:为何伊斯兰世界盛产专制,这是否与当地文化环境有关?我们能够轻易得出以下结论:伊斯兰文化或伊斯兰原教旨主义天然地导向封闭体制。此观念并非错误,但当我们观察伊朗这一典型伊斯兰国家的历史与现状时,这种简单相关性就不能令人信服了。

帝国:关于一种政治解释

当代社会的双重性在于:它一方面是自由主义的,另一方面又是现实性的。更准确地说,尽管现实世界受到了自由主义理想的强烈影响,但依然由权力运作与利益追求所主导。这一特征在当代美国的身上尤为突出;应该承认,若撇开为其所宣扬的自由民主观念,美国就是一个典型的“帝国”,尽管是历史上诸帝国中最为弱势者。这一概括的背后是一种现实主义立场,一种将政治视为主权者间纯粹生存斗争的立场。 现实主义是对世界之状况的诸种解释中最流行的一个。这种解释与前述自由主义-现实性的双重性解释相比,存在重大差别。现实主义拒绝承认自由主义理想的独立性,不认为它可以被单纯理解为政治思辨的产物;进一步,任何观念先导的理论均被看成是政治意识形态的一种,因此它们都只不过是现实秩序的依附者。这一根深蒂固的立场除了表现出对人类智识能力的不信任外,还指示我们:我们只能以实证主义的方式理解当代世界,除此之外,别无他法。

再论两种自由:能力、意愿与自我决定

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按哈贝马斯的用语是私域自律与公域自律——是当代政治哲学的关键议题,不仅深植于古今之争,也关涉到现代社会之架构。自以赛亚·伯林断然区分它们以来,围绕着“免于……”(liberty from)与“去做……”(free to)的争议便从未中止。由于伯林的学术旨趣主要集中于政治思想史,其《两种自由概念》也更倾向于历史考察;因此,当静态的语言分析方法应用于其上时,这一区分似乎便不那么明晰了。但下面我将试图表明:撇开伯林本人过于简化的表述,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区别是显然的;它们毕竟是人之境况的不同方面。换句话说,此两种自由概念依然属于不同的事实判断。至于经典自由主义抬高前者而贬低后者的意图,则是立足于繁杂的历史事实之上,并不能因两者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而任意否定。

乔姆斯基:出位之行

1999年,北约致力于制止南斯拉夫政府军对少数族群的屠杀,发动了科索沃战争。对此,全球知识分子一夜之间似乎都变成了程序正义的坚定支持者,他们对北约此举大张挞伐,仿佛西方国家已然成为霸权政治的推动方。此时,哈贝马斯出人意料地在德国《时代周报》上发表了以《兽性与人性——处于法律与道德临界点上的战争》为题的文章,为北约辩护。他指出,科索沃战争从目的到手段都应该被理解成一种“保护行为”;北约的行动是“世界公民”捍卫普遍人权的正义之举。之后,中国学者曹卫东访问哈贝马斯,写出了名为《哈贝马斯:出位之思》的文章,其中指出:哈氏的辩护难免会引发许多误解,进而可能被理解为为德国的外交政策宣传造势,甚至亦不免沦为“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的一部分;知识分子,尤其是像哈贝马斯这样的著名公共人物,不应该贸然介入现实的政治活动。由此,哈氏的举动显然是一种“出位之思”。 哲人以其话语闻名;思想是他唯一的武器。哈贝马斯敢于在关键时期逆主流舆论而动,却被斥为所谓“政治不正确”。这种指责是否公允,尚可讨论。无论如何,这桩公案毕竟还停留在话语圈之内,出位与否,或许并不重要;然而,当这一界限被突破时,后果便大不相同。

古今之争:基础主义之思

一 在古希腊时代,伦理学还是一个前现代的学科,其关注焦点还停留在“何为良善”的层次;之后,在古罗马时期,这一学科就转变为研究良善行为的内在意义。也就是说,在人们对道德标准已取得基本共识后,伦理思考的要务就会随之变化。因此,在很大程度上,促成这种现代转型的并不是哲人的作为,而是知识社会学所称的“外部原因”:社会环境的自然变化。 现代性-现代社会的出现,并非始于英国革命或启蒙运动,更非始于施特劳斯之马基雅维利,而应当始于罗马共和国之为跨民族-国家之时。跨民族-国家就意味着跨文化-国家,至此,文化多元才真正成为一个问题。因此,古希腊时代为哲人所重视的“自然”、“习俗”甚至传统本身,都丧失了原先的重要性。“政治”这一概念的内涵,由族群-城邦之事务,转变为跨文化社会之事务;由道德同质化社会之内部(所有)事务,转变为诸共同体共存之外部事务。作为族群特质的文化,对于某个民族而言依然重要,但以政治与国家的角度看来,则仅仅是社群内部的问题。因此与伦理思考相似,政治思考的转型同样源于人类群体境况的转变,政治知识的界限,很大程度上依然由社会环境所影响。

“政治成熟”:关于一种教条与偏见

“幼稚-成熟”是一对耐人寻味的概念。马克斯•韦伯将“政治成熟”归结为一个经济充分成长的民族-国家走向统一的政治秩序的过程。这一政治秩序即“大众民主”:将大众聚拢于民主制度之中,以此化解经济发展带来的多元化对整体社会的危害。甘阳在《走向“政治民族”》这一著名文章中,借用此概念,成功的将前现代国家的政治转型诉求,歪曲为建立强力的民族-国家中心主义观念霸权的主张。显然,此种荒谬见解势必引出诸种虚无主义后果,并给当前种种短视的社会政策及其背后的意识形态阴谋提供合理性。 考虑韦伯的实证主义偏好,政治上“幼稚”/“成熟”的划分,明显是实用主义考量的结果。这种考量曾是古典政治哲学的立论之本,即强调现实性与非理想性是政治的本质属性,不能被任何观念所化解、超越。权力运作应当是政治思考所关注的核心,现实感应当是政治思考所必须具备的素质;任何不带有现实感的思考,不可能具备现实意义,本质上不可能是“政治的”。 以上观点,从根本上将政治置于理想的反面。同时,这不代表可以将政治视为实现理想的工具:政治不可能服从于任何理想,从某种意义上说,政治本身便是一种理想,一种消灭理想的理想。认识到这一点,便是“政治成熟”;反之,便是“幼稚”。此即古典政治哲学向我们揭示的真理。

无物之阵

博客更名。“声西击东”者,首先指以“西学”写“东事”;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了有意识的隐喻写作志向。 虽说是种“志向”,其实都是 被逼出来的 。 意识形态是无物之阵。其关键就在于,它的内核中只有“空无”。但是,那只是观念上的空无;它恰恰意味着纯粹的权力运作。它在复杂却又浅薄的权益博弈之中,凝为一个巨大而沉默的无意义符号,这一符号又将自己化为丰满而诱人的种种乌托邦。——而乌托邦之声越喧杂,无物之阵就越死静。 据卡尔·曼海姆说,意识形态是维持现实的态度,而乌托邦是改造现实的态度。可是,前者总会将自己扮为后者。僵死之虫若有百足,也必会摆个不停。 意识形态生产谎言,编织梦境。说谎的目的是使人们相信;造梦的目的是使人们快乐。许多人沉浸其中,信以为真,并且因此获得了慰藉,甚至拥有了某种信念。 因此,真相是否可以对抗意识形态?并非如此简单。许多人明白地看到了真相,看穿了意识形态的面具与阴谋;但是,他们并不因此振臂高呼、揭竿而起,而是无奈地接受。其中有些人甚至依附体制,维护谎言与梦境。

“侠”、“非侠”与“反侠”:金庸的武侠世界

“侠”这一概念,最早出于韩非《五蠹》:“儒以文乱法,侠以武犯禁。”这表明,在法家政治图景中,儒者与侠客均被视为秩序的破坏者。而《史记》对“游侠”的描述是:“今游侠,其行虽不轨于正义,然其言曲信,其行必果,已诺必诚,不爱其躯,赴士之厄困。既已存亡死生矣,而不矜其能,羞伐其德,盖亦有足多者焉。而布衣之徒,设取予然诺,千里诵义,为死不顾世,此亦有所长,非苟而已也。故士穷窘而得委命,此岂非人之所谓贤豪问者耶?”虽然司马迁对游侠颇多赞扬,但还是不免提到这一类人有“不轨于正义”的一面。因此,根据以上两点可以看出,不论知识分子对侠客的态度为何,他们均或多或少的看到了这一群体对正常秩序的威胁。 理想社会的实现,便意味着乌托邦想象的终结;那么与此相比,正常社会的实现,也便意味着侠客以武“犯禁”(按照传统,侠客犯禁是为了维护正义)之合法性的终结。当道德败坏、信义不彰、恶徒盛行之时,侠客或许可以凭借自身武力,捍卫朴素的道德标准;但在法律健全、秩序稳定的社会,侠客之举不仅多余,而且危险。正常社会中不再有侠客,只有练武者。

“我没有敌人”:论施密特

施密特在汉语学界的流行,与近年来中国的意识形态氛围密不可分。八十年代之后,学界面对业已延续数百年的自由主义-普世主义传统,自然而然地走向了道德虚无主义/道德相对主义。而在国际政治语境中,相当一部分汉语学人为了对抗康德以来的世界公民政治理想,反复强调现实政治的非道德性质(甚至“本质”);在此种境况下,施密特便顺理成章地进入了我们的视野。 要理解康德理想与现实政治,莫过于从“正义战争”入手。与自由主义-普世主义传统相同,正义战争的概念同样起源于古希腊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自然理性思想,同时又结合了众多思想家对国家、法与政治正义的理解。正义战争的最终着眼点依然是正义与和平,但同时也强调了:战争同样可以成为实现正义的工具。这一概念就蕴含着以下观念:给某些战争赋予道德维度是正当的。

自由主义与族群歧视问题

在 《法律、社会偏好与承认的政治》 (以下简称《法》)中,我讨论了社会偏好与法律的关系,并指出:某些社会偏好——比如族群歧视——是不正当的,因为它使被歧视者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我继而认为,法律不应当保护这种偏好;倘若有些法律以此种偏好为基础,便是恶法。 平等隔离论题 当年关于平等隔离法案的争论,其核心论题是:它是否违反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平等的法律保护”条款。1896年普莱西诉弗格森案(Plessy v. Ferguson)中,最高法院指出:司法系统只能保证人在法律上的平等(legal equality),而对社会偏好所造成的实质上的不平等无权插手。从权利自由主义的立场来看,这一结论并无问题。人人“平等”的内涵只能是“权利平等”,而不能是“实质平等”,否则就要产生均贫富的可怕后果。 然而,当时这一结论却被用来确立平等隔离法案的正当性。那么,摆在自由主义面前的难题就是,应该如何理解“隔离但平等”的观念?自由主义能否既坚持权利平等的立场,又反对平等隔离法案?